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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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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常程序
— 飞行前检查
— 加油程序、燃油管理 3-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3 章
— 维修文件的检查
f) 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有效的沟通。
— 所有飞行阶段的正常驾驶舱程序
3.3.1.4.2 使用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在3.3.1.4.1规定的技能演示中完成任何程序,必须得到颁照当局批准,颁照当局必须确保飞行模拟训练装置与此项任务相适应。
— 机组失能时的机组协调及程序
— 故障报告
b) 不正常和备选(备用)程序
— 航空器系统不正常工作的识别
3.3.1.5 体检要求
— 不正常和备选(备用)程序的使用
申请人必须持有现行有效的二级体检合格证。
c) 应急程序
3.3.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以及行使此种
— 紧急情况的识别
权利应遵守的条件
— 有关应急程序的使用
3.3.2.1 在符合1.2.5、1.2.6和1.2.7.1规定要求的条件下,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在其已表现出相应知识和技能水平的任何航空器型别上担任飞行机械员,这一知识和技能水平是颁照当局根据3.3.1.2与3.3.1.4,适用于该型别航空器安全运行的要求而制定的。
3.3.1.4 技能
3.3.1.4.1 申请人必须演示作为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完成3.3.1.3.2所述各项职责和程序的能力,其胜任程度与授予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适应,并且能够:
3.3.2.2 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有权对其行使执照权利的航空器型别填入执照或按颁照当局认可的方式记录在案。
a) 识别并且管理威胁和差错;
注:运用威胁和差错管理原则的有关材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和《人的因素训练手册》(Doc 9683号文件)第II部分第2章。
3.4 飞行无线电报务员
注1:如果申请人的技能和知识已被确认符合《国际电信公约》附件中一般无线电规章规定的关于无线电话报务员限制性执照的颁照要求,并且申请人也符合在航空器上操作无线电话的有关要求,缔约国可在申请人已持有的执照上签注(见5.1.1.2 XIII)或根据情况另外颁发执照。
b) 在航空器的性能和限制范围内使用航空器系统;
c) 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和技术;
d) 运用航空知识;
注2:关于无线电通信程序和用语的技能和知识要求已作为所有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的组成部分。
e) 作为机组整体的一部分履行所有职责,以确保圆满地完成任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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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飞行机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执照和等级
4.1 飞行机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执照
航空器工程
和等级的一般规则
c) 航空器制造材料的特性与应用,包括航空器结构的构造原理与功能,紧固技术;动力装置及其相关系统;机械、燃油、电气与电子电源;航空器仪表与显示系统;航空器操纵系统;机载导航与通信系统;
4.1.1 在颁发飞行机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执照或等级之前,申请人必须满足为取得这些执照或等级所规定的年龄、知识、经历以及在有关情况下的体检合格和技能方面的要求。
4.1.2 飞行机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以颁照当局规定的方式表现出满足为取得这些执照所制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航空器维修
d) 为保证航空器持续适航所需完成的任务,包括按照相关维修手册及适用的适航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航空器结构、组件与系统的翻修、修理、检查、更换、改装或排故的方法与程序;和
4.2 航空器维修(技术员/
工程师/机械员)
人的行为能力
注:括号内的称谓作为可以接受的执照名称的补充。各缔约国在其本国规章中可以任择其一。
e) 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人的性能。
注:设计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培训计划的指导材料见《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4.2.1 颁发执照的要求
4.2.1.1 年龄
4.2.1.3 经历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申请人必须对航空器或其组件的检查、养护与维修具有下列经历:
4.2.1.2 知识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科目中演示与授予航空器维修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相关并与其责任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a) 对于颁发具有航空器整体维修权利的执照,至少:
航空法与适航要求
1) 4年;或
a) 与航空器维修执照持有人有关的规章条例,包括航空器的审定和持续适航的有关适航要求以及批准的航空器维修机构及程序;
2) 2年,如申请人已圆满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和
b) 对于颁发具有4.2.2.2 a) 2)或3)规定的限制权利的执照,需具有能达到a)款中要求的同等胜任能力水平的一段时间,但此时间应不少于:
自然科学与航空器一般知识
b) 基础数学;计量单位;适用于航空器维修的物理与化学基本原理与理论;
1) 2年;或 附件 1 4-1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4 章
2) 缔约国认为使已圆满完成批准的训练课程的申请人达到同等实践经验水平所必需的时间。
4.2.1.4 训练
建议:申请人应该完成与授予的权利相适应的训练课程。
注:《训练手册》(Doc 7192号文件)D-1部分含有航空器维修执照申请人训练课程方面的指导材料。
4.2.1.5 技能
申请人必须表现出有能力履行与所授予的权利相适应的职责。
4.2.2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以及行使
权利时应遵守的条件
4.2.2.1 在符合4.2.2.2与4.2.2.3所规定要求的条件下,航空器维修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必须是,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经过批准的修理、改装或安装动力装置、附件、仪表和/或设备项目后,确定这些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是否适航,并在检查、维修和/或例行养护后签发维修放行单。
4.2.2.2 4.2.2.1规定的航空器维修执照持有人的权利只限于在下列条件下行使:
a) 对以下维修对象:
1) 执照上专门列出或按一般分类列出的航空器整机;或
2) 执照上专门列出或按一般分类列出的机体、动力装置、航空器系统或组件;和/或
3) 执照上专门列出或按一般分类列出的航空器电子系统或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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