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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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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除1.2.5.2.4规定之外,飞行机组成员或空中交通管制员除非持有与其执照相应的现行有效的体检合格证,否则不得行使其执照的权利。
1.2.4.4 缔约国必须指定合格并持有行医执照的体检医师,对颁发或延长第2和第3章所规定的执照或等级以及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执照的申请人进行体检。
1.2.4.4.1 体检医师必须接受过航空医学训练,并且必须定期接受进修培训。在接受指定之前,体检医师必须表现出良好的航空医学水平。
1.2.4.4.2 体检医师必须对执照或等级持有人履行其职务的条件具有实践的知识和经验。
注:实践知识和经验的范例包括飞行经验、模拟机经验、实地观察或颁照当局认为符合这一要求的任何其他实践经验。
1.2.4.5 规定有体检要求的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必须向体检医师提供一份由本人签名的申报单,声明其是否已受过这种体检,如果是,声明上次体检的日期、地点和结果。申请人必须告诉体检医师其体检合格证以前是否曾被拒绝、吊销或中止,如果是,说明被拒绝、吊销或中止的原因。
1.2.4.5.1 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向体检医师所作任何虚假的申报,体检医师必须向颁照缔约国的颁照当局报告,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1.2.4.6 按照第6章规定完成申请人的体检之后,体检医师必须协调各项检查结果,并按照颁照当局的要求递交一份签字报告或等效文件,详述体检结果并对体检合格情况进行评估。
1.2.4.6.1 如果用电子形式向颁照当局递交体检报告,必须对医师身份建立恰当的识别。
1.2.4.6.2 如果由两名或多名体检医师进行体检,缔约国必须任命其中之一负责协调检查结果、评估有关体检合格情况并在报告上签字。 1-5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1 章
1.2.4.7 缔约国必须使用体检评估人提供的服务评估体检医师呈送给颁照当局的报告。
1.2.5.1.2 一缔约国颁发执照后,必须保证其他缔约国能够对执照的有效性感到满意。
1.2.4.7.1 必须要求体检医师向颁照当局递交充分的体检资料,使颁照当局能够对体检合格证进行评审。
注1:从事商用航空运输飞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对胜任能力的保持,可按照附件6完成的熟练飞行检查中的技能演示来确定。
注:此类评审的目的旨在确保体检医师符合适用的良好做法的标准。
注2:胜任能力的保持可恰当地记入经营人的记录本,或记入飞行机组成员的个人飞行记录本或执照。
1.2.4.8 如不符合第6章规定的对特定执照的体检标准,则不得颁发或换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除非满足下述条件:
注3:如登记国认为可行,飞行机组成员可以在该国批准的飞行模拟训练装置内演示其持续胜任能力。
注4:参见《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Doc 9625号文件)。
a) 局方认可的体检结论表明,在特定的情况下,尽管申请人未能满足某些指标或其他方面的要求,但在行使所申请执照赋予的权利时不至影响飞行安全;
注5:关于制定风险评估过程的指导材料,参见《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建立和管理程序手册》(Doc 9379号文件)。
b) 对申请人的相关能力、技能、经历以及运行条件已作适当考虑;和
1.2.5.2 除1.2.5.2.1、1.2.5.2.2、1.2.5.2.3、1.2.5.2.4、1.2.5.2.5和1.2.5.2.6规定之外,按照1.2.4.5和1.2.4.6颁发的体检合格证,自体检之日起开始生效,不得超过下述时间期限:
c) 执照上已签注特殊的限制,而执照持有人安全履行其职务必须遵守这些限制。
1.2.4.9 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体检资料的保密性。
私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60个月;
1.2.4.9.1 全部体检报告和记录必须妥善保管,只限于被批准的人员接触。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12个月;
1.2.4.9.2 当出于合理的运行方面的考虑时,体检评估人必须确定将何种范围的体检资料递交给颁照当局的有关官员。
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12个月;
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12个月;
1.2.5 执照的有效性
1.2.5.1 一缔约国颁发执照后,必须保证持照人只有保持胜任能力并符合该国规定的近期经历要求时,方能行使该执照或相应等级所赋予的权利。
滑翔机驾驶员执照60个月;
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60个月;
飞行领航员执照12个月;
1.2.5.1.1 建议:一缔约国应该基于预防事故的系统方法,并且包含风险评估过程和对当前运行的分析,其中包括与该国相关的事故和事故征候数据,规定驾驶员执照和等级保持胜任能力和近期经历的要求。
飞行机械员执照12个月;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48个月。 23/11/06 1-6
第 1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注1:上述所列有效期限可以根据1.2.4.2.1延长至多45天。
注2:当按照1.2.5.2及其分段计算有效期时,计算的最后一个月包括与体检日期相同的日历数字日期,或如果该月没有相同数字的日期,则包括该月的最后一天。
1.2.5.2.1 如果具有临床证明,可以缩短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1.2.5.2.2 如果作为从事单机组商业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和商业(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已年满40周岁,1.2.5.2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必须减为6个月。
1.2.5.2.3 从事商业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商业(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和多机组(飞机)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年满60周岁后,1.2.5.2规定的有效期必须减为6个月。
1.2.5.2.4 如果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及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已年满40周岁,1.2.5.2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必须减为24个月。
1.2.5.2.5 建议:如果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执照、自由气球驾驶员执照、滑翔机驾驶员执照及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已年满50周岁,1.2.5.2所规定的有效期限应该进一步减为12个月。
注:上面所列有效期限以申请人进行体检时的年龄为准。
1.2.5.2.6 可以推迟体检的情况 如执照持有人在远离指定体检设施的地区工作,颁照当局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推迟规定的体检复查,但此种推迟只能作为一种例外情况,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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