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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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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医师 受过航空医学培训、具有航空环境的实践知识和经验,由颁照当局指定为规定有体检要求的执照或等级的申请人进行健康体检的医师。
持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持有与其行使的权力相适应的执照和有效等级的空中交通管制员。
等级 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
夜间 从黄昏民用暮光结束到黎明民用曙光开始之间的时间,或由有关当局规定的从日落到日出之间的其他时间。
认可(执照)有效 一个缔约国为承认任何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执照替代等效于本国颁发的执照所采取的行动。
注:黄昏民用暮光在晚上当日轮中心位于地平线下6°时结束,黎明民用曙光在早上当日轮中心位于地平线下6°时开始。
签发维修放行单 签发附件6所述维修放行单,以证明已按适用的适航标准圆满完成维修工作。
效绩标准 对胜任能力要素所要求结果的一种简单的评估性说明,以及对用来判断是否达到了所要求效绩水平的标准阐述。
严重 就第6 章体检规定而言,严重表示可能会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或性质。 1-3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1 章
— 私人(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
单飞时间 航空器上只有飞行学员一人时的飞行时间。
— 商用(飞机、飞艇、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
威胁 超出飞行机组影响能力之外发生的事件或差错,它增加了运行复杂性并且必须加以管理以保障安全余度。
— 多机组(飞机)驾驶员;
— 航线运输(飞机、直升机或动力升空器)驾驶员;
— 滑翔机驾驶员;
— 自由气球驾驶员;
威胁管理 查出威胁并且采取对策予以回应,从而减轻或消除威胁的后果,降低出现差错的概率或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过程。
— 飞行领航员;
— 飞行机械员。
b) 其他人员
注:关于航空器非理想状态的描述参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培训》(PANS-TRG,Doc 9868号文件)第3章附篇C。
— 航空器维修(技术员/工程师/机械员);
— 空中交通管制员;
— 飞行运行员/飞行签派员;
— 航空电台报务员。
1.2 关于执照的一般规则
注1: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登记国有权利或根据情况有义务履行某些职能,但大会在A23-13号决议中承认:如航空器被另一国的经营人所租赁、包租或互换(特别是不带飞行人员)时,登记国可能无法充分履行其职责,而且在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生效前,公约可能未充分规定经营人所在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理事会主张:在上述情况中,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职责,但经营人所在国能够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派给经营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对于那些已批准相关议定书(Doc 9318号文件)的缔约国,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而对那些未按第八十三条分条签订协议关系的缔约国,前述措施仍与其密切相关。不言而喻,在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生效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然而,由于公约第八十三条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职责转移协议将对已在符合第八十三条分条规定的条件时批准相关议定书(Doc 9318号文件)的缔约国产生影响。
1.2.1 担任飞行机组成员的授权
除非持有符合本附件规范并与其职务相适应的有效执照,否则任何人不得担任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所持执照必须是由航空器登记国签发的执照,或由任何其他缔约国签发并由航空器登记国认可有效的执照。
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二十九条要求飞行机组成员每次在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上执勤均须携带与其身份相符的执照。
1.2.2 认可执照有效的方法
1.2.2.1 当一缔约国认可另一缔约国颁发的执照有效的代替自己颁发执照时,必须在原执照上加注相应的认可证书建立其有效性,承认其等效于自己颁发的执照。当一国对认可证书限于某种特定权利时,认可证书必须明确说明承认其作为等效执照的权利。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执照的有效期。如果颁发认可证书所依据的执照被取消或吊销,则认可证书不再有效。
注2:已对下列人员的颁照制定了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注:本规定并不阻止颁照国家经过适当通知来延长执照的有效期,而不必要求执照持有人退回原执照或执照持有人亲自到该国当局办理。
a) 飞行机组 23/11/06 1-4
第 1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1.2.2.2 根据1.2.2.1颁发的认可证书用于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时,颁照当局必须在颁发认可证书之前确认另一缔约国执照的有效性。
1.2.2.3 建议 一缔约国颁发的驾驶员执照,其他缔约国应该认可其有效用于私人飞行。
注:一个缔约国如果不需要正规程序即认可另一缔约国签发的,在私人飞行中使用的执照,则应该在其《航行资料汇编》中通报这一情况。
1.2.3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
一缔约国不得允许执照持有人行使其所持执照未赋予的权利。
1.2.4 体检要求
注1:指导材料刊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注2:为满足签发各类执照对于体检合格的颁照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规定为三个等级体检鉴定的某些相关体检要求。详细要求载于6.2、6.3、6.4和6.5中。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证明满足1.2.4.1的要求已得到满足,颁照当局将为执照持有人颁发相应的一级、二级或三级体检合格证。这可采用几种方式进行,比如颁发有相应名称的单独证书、在执照上加注,或者颁布一项国家规章,规定体检合格证是执照的必要组成部分。
1.2.4.1 适用时,执照申请人必须持有按照第6章各项规定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1.2.4.2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必须自进行体检之日开始生效。有效期限必须符合1.2.5.2的规定。
1.2.4.2.1 颁照当局可以酌期决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至多延长45天。
注:建议以现有体检合格证的失效日作为新的有效期的开始日,以使体检合格证失效的日历日每年均保持为同一个日期,但条件是在现有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内、但距失效日期不超过45天内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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