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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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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例行心电图检查的目的是诊查病症。如未进一步对心血管进行全面检查,则不能仅依靠心电图判定申请人体检不合格。
注2:关于平静和运动心电图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7 收缩血压与舒张血压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6.3.2.7.1 用药物控制高血压者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使申请人安全行使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
注:此问题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8 循环系统不得有明显的功能性或结构性异常。
6.3.2.9 申请人不得患有肺部急性失能,也没有肺结构、胸腔纵隔或胸膜的任何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活动性疾病。
6.3.2.9.1 建议:胸部X光检查应该作为首次检查的一部分。
注:通常不必做定期的胸部X光检查,但是如果预期会发生无症状肺部疾病,可能有必要这样做。
6.3.2.10 有慢性肺部障碍性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3.2.11 患有哮喘引起明显症状或可能会在正常或紧急操作中引起失能症状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3.2.11.1 使用药物控制哮喘必须评为不合格,但使用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那些药物除外。
注: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1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23/11/06 6-4
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6.3.2.12.1 确诊为结核或病症可能来源于结核,但已治愈或结核已处于非活动状态的申请人,可评为合格。
注:具有镰形血细胞特性或其他血红蛋白特性通常可评为合格。
注1:关于呼吸性疾病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18 患有肾脏或生殖尿道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状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注2:关于药物和药品危害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18.1 尿样检查必须构成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对异常情况做充分调查。
6.3.2.13 胃肠道或其附属器官机能有严重损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注:关于尿样检查及异常现象的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13.1 申请人必须没有可能引起失能症状的疝。
6.3.2.19 患有肾脏或生殖尿道疾病、或其外科手术的后遗症,尤其是由于狭窄或压缩引起的梗塞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根据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3.2.14 申请人在消化道的任一部分或其附属器官患有在飞行中可能会引起失能的疾病或外科手术后遗症,特别是由于狭窄或压缩而引起的任何梗阻,必须评为不合格。
6.3.2.19.1 进行了肾切除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其情况得到很好的补偿。
6.3.2.14.1 建议:申请人在胆道、消化道或其附属器官做过大手术,且任一这类器官被全部或部分切除或转接,应该评为不合格,直至体检评估人了解手术的详情后,认为手术影响不至于造成在飞行中失能时为止。
6.3.2.20 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3.2.20.1 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全面调查显示没有临床疾病的迹象。
6.3.2.15 患有代谢、营养或内分泌失调的申请人,如果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则必须评为不合格。
注1: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的评价需要特别注意其精神状态,包括诊断的心理影响。
6.3.2.16 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3.2.16.1 患有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情况表明仅通过饮食或通过饮食结合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即能满意控制,所用药物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注2:关于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毒)血清阳性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21 申请人如果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的妇科疾病,则必须评为不合格。
注:关于糖尿病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22 妊娠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产科评价和持续的身体检查证明为低风险且无并发症的妊娠。
6.3.2.17 患有血液病和/或淋巴系统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情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5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6 章
6.3.2.22.1 建议:具有低风险、无并发症、并按照6.3.2.22进行评价和检查的妊娠申请人,自妊娠期第12周结束至第26周结束可以评为合格。
6.3.2.23 在分娩或妊娠期终止后,申请人不得被允许行使执照权利,直至她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进行了重新评价,并确定她可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3.2.24 申请人不得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骨骼、关节、肌肉、腱或相关构造的异常。
注:任何影响骨骼、关节、肌肉或腱损伤的后遗症、以及某些解剖生理学上的缺陷,可能需要功能评估以确定是否合格。
6.3.2.25 申请人不得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耳部或相关构造的异常或疾病。
6.3.2.26 申请人必须:
a) 无前庭机能失调;
b) 无明显的耳咽管机能障碍;和
c) 无未治愈的鼓膜穿孔。
6.3.2.26.1 单一鼓膜干燥穿孔不必将申请人评为不合格。
注:前庭功能测试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3.2.27 申请人必须:
a) 无鼻孔阻塞;和
b) 口腔或上呼吸道没有畸形或任何疾病;
上述情况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3.2.28 有口吃或其他发音缺陷,其严重程度足以损害语言交流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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