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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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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从事非商业性运行的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
b) 从事商业运行的航空器飞行机组成员,连续两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每次推迟后,必须由有关地区指定的体检医师进行检查后,或者如没有这种指定的医生,则经当地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生检查后,取得体检合格的报告。体检报告必须送交原颁照当局;
c) 私人驾驶员,一次不得超过24个月,并且在此期间由申请人临时所在的缔约国按1.2.4.4指定的体检医师进行体检。体检报告必须送交原颁照当局。
1.2.6 身体状况的下降
1.2.6.1 在任何时候,当本附件所规定的执照持有人意识到其身体状况有所下降并可能无法安全正确行使执照及有关等级所赋予的权利时,不得行使执照和等级所赋予的权利。
1.2.6.1.1 建议:执照持有人应该将确认的妊娠或任何超过20天的身体状况的下降、或需要继续进行处方药物治疗、或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通知颁照当局。
1.2.6.1.2 建议:各缔约国应该尽量保证执照持有人由于任何原因导致其身体状况下降并且身体状况已达不到颁发或换发其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时,不得行使执照和有关等级所赋予的权利。
1.2.7 作用于精神物品的使用
1.2.7.1 本附件所涉及的执照持有人在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物品的影响,可能使其无法安全、正确地行使其执照和相关等级授予的权利时,不得行使这些权利。
1.2.7.2 本附件所涉及的执照持有人不得滥用作用于精神的物品。
1.2.7.3 建议:缔约国应该在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保证查明所有滥用作用于精神物品的执照持有人,并从涉及安全的关键岗位上撤下这些人员。当这些人员圆满完成治疗,或者在无需治疗的情况下停止滥用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并被确认继续履行职责不会危及安全后,则可考虑让其返回到涉及安全的关键岗位。 1-7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1 章
1.2.9.3 建议:飞行工程师、滑翔机驾驶员及自由气球驾驶员应该对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的语言具有会话和理解能力。
注:有关适当验明方法(可包括在雇用前、产生合理怀疑时、发生事故/事件后以及不时地和随机地进行生化检验)和其他预防措施的指导,载于《防止在航空工作场所滥用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手册》(Doc 9654号文件)。
1.2.9.4 自2008年3月5日起,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必须演示对无线电通话使用的语言会话和理解能力达到附录1对语言能力要求所规定的级别。
1.2.8 批准的训练和批准的培训机构
注:如果申请人在严格监督下完成了系统的和连续的训练课程,并且这些课程符合计划的训练大纲,则申请人可以更容易和更快地获得颁发人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因此,在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规定的,某种执照和等级的经历要求,对已经圆满完成批准训练课程的申请人,降低了一些要求。
1.2.9.5 建议: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需要在航空器上使用无线电通信的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应该演示对无线电通话使用的语言会话和理解能力达到了附录1中对语言能力要求所规定的级别。
1.2.9.6 自2008年3月5日起,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演示的水平低于熟练级(6级)的,必须根据个人演示的能力级别对其语言能力定期进行正式评估。
1.2.8.1 批准的训练必须能够提供一种胜任能力水平,这种水平至少应等同于对未接受此种训练的人员所规定的最低经历要求。
1.2.8.2 国家对提供飞行机组培训的机构的批准,必须取决于申请人证明其符合附录2的要求。
1.2.9.7 建议: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驾驶员、需要在航空器上使用无线电通话的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演示的能力低于熟练级(6级)的,应该根据个人演示的能力级别对其语言能力定期进行如下正式评估:
注:批准飞行机组培训机构的指南请参阅《飞行机组培训机构批准手册》(Doc 9841号文件)。
a) 表现出其语言能力达到工作级(4级)的,应该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和
1.2.9 语言能力
1.2.9.1 飞机、飞艇、直升机和动力升空器的驾驶员以及需要在航空器上使用无线电通信的领航员必须演示对无线电通话使用的语言具有会话和理解能力。
b) 表现出其语言能力达到提高级(5级)的,应该至少每六年评估一次。
注1:无须正式评估那些表现出熟练语言能力的申请人,比如所讲语言是其母语和不是其母语但非常熟练的讲话者,只要其方言或口音在国际航空界能够听懂。
注: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四十二条,1.2.9.1不适用于在(2004年3月5日)之前获得执照的人员,但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其执照在(2008年3月5日)之后仍然有效的所有人员。
注2:1.2.9的规定提及附件10第II卷第5章,即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的语言可能是地面电台通常使用的语言或英语。因此,实际上会有这种情况,飞行机组成员只需要讲地面电台通常使用的语言。
1.2.9.2 空中交通管制员和航空电台报务员必须表现出对无线电话通信使用的语言具有会话和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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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 1-8
第2章 驾驶员的执照和等级
2.1 关于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的一般规则
2011年3月10日之前,颁照当局可以在飞机或直升机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动力升空器类别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在执照上签注的等级必须注明航空器属于动力升空器类别。动力升空器类别的型别等级训练必须是在批准的训练课程期间完成,必须酌情考虑到申请人先前的飞机或直升机经历,包括操作动力升空器类别航空器的所有相关要素。
2.1.1 一般颁照规范
2.1.1.1 除持有按本章规定颁发驾驶员执照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担任下列类别航空器的机长或副驾驶:
— 飞机
— 体积超过4 600立方米的飞艇
2.1.2 类别等级
— 自由气球
2.1.2.1 对于2.1.1.1所列的航空器类别,必须建立类别等级。
— 滑翔机
— 直升机
2.1.2.2 如果航空器类别本身已包括在该执照的标题中,则无须在执照上签注类别等级。
— 动力升空器
2.1.1.2 航空器的类别必须包括在执照的标题中或在执照上作为类别等级进行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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