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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2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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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6.1 患有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情况表明仅通过饮食或通过饮食结合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即能满意控制,所用药物适合于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5.2.21 申请人如果患有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妇科疾病,必须评为不合格。
6.5.2.22 妊娠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产科评价和持续的身体检查证明为低风险且无并发症的妊娠。
注:关于糖尿病申请人评估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17 患有血液病和/或淋巴系统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状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5.2.22.1 建议:在妊娠期间,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便在空中交通管制员提前临产或出现其他并发症时能够及时换人。
6.5.2.18 患有肾脏或生殖尿道疾病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经过充分调查并且认为其状况不会妨碍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6.5.2.22.2 建议:具有低风险、无并发症、并且按照6.5.2.22进行评价和检查的妊娠申请人,合格评估应该仅局限于妊娠期第34周结束为止。
6.5.2.18.1 尿样检查必须构成体检的一部分,并且必须对所有异常情况做充分调查。
6.5.2.23 在分娩或妊娠期终止后,申请人不得被允许行使执照权利,直至她按照最好的体检方法进行了重新评价,并确定她可以安全行使其执照和等级所授予的权利为止。
注:关于尿样检查及异常现象的评价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中。
6.5.2.24 申请人不得具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骨骼、关节、肌肉或腿或相关构造的任何异常。
6.5.2.19 患有肾脏疾病或生殖尿道疾病或其外科手术的后遗症,尤其是由于狭窄或压缩而引起梗阻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除非根据最好的体检方法对申请人的情况做了调查和评价,并且评估认为不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或等级所授予的权利。
注:任何影响骨骼、关节、肌肉或腱损伤的后遗症、以及某些解剖生理学上的缺陷,可能需要功能评估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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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定是否合格。
6.5.2.25 申请人不得患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任何耳部或相关构造的任何异常或疾病。
6.5.2.26 鼻孔、口腔或上呼吸道不得有可能会妨碍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畸形或任何疾病。
6.5.2.27 有口吃或其他发音缺陷,其严重程度足以损害语言交流的申请人,必须评为不合格。
6.5.3 视力要求
体检必须基于下列要求。
6.5.3.1 两眼及其附属器官的机能必须正常。两眼及其附属器官必须没有可能减损正常视觉功能以致干扰安全行使申请人执照和等级所授予权利的急性或慢性活动性疾病,或任何此种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5.3.2 每只眼睛的单眼远视力不论矫正与否必须达到6/9或以上,双眼视力必须达到6/6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不设限制。如果必须佩戴矫正眼镜才能够达到此标准,则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可评为合格:
a) 在行使所申请或持有的执照或等级授予的权利期间,必须佩戴此种矫正眼镜;和
b) 此外,在申请人行使执照授予的权利期间,备有随时可以使用的、合适的备份矫正眼镜。
注:如果没有出现存在疑问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人经评定合格即可认为一直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出现有疑问的情况,颁照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求提供眼科检查报告。每次复查通常均须对经矫正的和未经矫正的视力进行测验和记录。表明有必要提供眼科检查报告的情况包括:未经矫正的视力大为减退;经矫正最佳视力发生任何减退;患有眼疾、眼伤或做过眼科手术。
6.5.3.2.1 为满足上述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隐形眼镜,但条件是:
a) 镜膜是单焦距、无色调的;
b) 镜膜佩带舒适;和
c) 在行使执照特许权期间备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合 适的普通矫正眼镜。
注:对使用隐形眼镜的申请人可以不必在每次复查时测验其未经矫正的视力,但须了解其隐形眼镜配方的历史。
6.5.3.2.2 屈光差大的申请人必须使用隐形眼镜或高指标普通眼镜。
注:如使用普通眼镜,必须使用高指标普通镜片,以便将外周视野扭曲减至最小。
6.5.3.2.3 申请人任一只眼睛的未矫正远视力小于6/60的,必须要求其在进行初次体格检查前提交全面的眼科检查报告,并于其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注1:要求进行眼科检查的目的是(1)确定正常视力情况,和(2)查明任何重大的病理变化。
注2:关于对属于1.2.4.8款规定的单眼申请人进行合格检查的指南,载于《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6.5.3.3 申请人经过手术后眼睛屈光情况受到影响的, 除非其没有产生可能妨碍安全行使其证书和等级特许权的后遗症,否则必须评为不合格。
6.5.3.4 申请人如属于6.5.3.2规定的情况在佩带眼镜时,必须有能力在其选定的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读出N5表或与其等效的表, 并有能力在100厘米的距上读出N14表或与其等效的表。如果仅在进行近视力矫正后才能达到此项要求,申请人可被评为合格,但这种近视力矫正必须是在根据6.5.3.2的规定已经配制的矫正眼镜上增加的矫正;如果没有配制此种矫正,则必须在行使执照特许权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供使用的近读用眼镜。如果要求进行近视力矫正,申请人必须表明使用同一副眼镜就足以满足远视力和近视力的要求。 6-15 23/11/06
附件 1—人员执照的颁发 第 6 章
注1:N5和N14表系指所用字体的大小。进一步细节见《民用航空医学手册》(Doc 8984号文件)。
注2:需经近视力矫正以达到此要求的申请人,需要使用“镜底变焦”、双焦距或多焦距眼镜,以使其能看清雷达屏幕、目视显示以及手写或印刷的材料,并能利用远视力通过风挡玻璃看到远处,而不需要取下眼镜。单焦距近读用矫正眼镜 (全镜片只有一种适于阅读的焦强)对某些空中交通管制的职责来说是可接受的,但必须了解单焦距的近读用矫正眼镜会显著地降低远视能力。
注3:当需要得到或重配矫正眼镜时,申请人应该告诉配镜员其执行可能的空中交通管制职责时所需要的判读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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