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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3 1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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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事会中均有代表的国家,不论这些国家
是否是前两部分选举的候选国 — 应在公布
第58 条b)款所提候选国名单24 小时后尽
快举行。
b) 大会应在会议开幕后尽早确定在每一部分选举
中最多能选多少缔约国,并确定前两部分选举何
日举行。
适当代表权原则
第56 条
a) 每一想要参加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竞选的缔约
国应在会议开幕后48 小时内书面通知秘书长这
一意图。
b) 在上文所提48 小时结束时,秘书长应公布一个
第一类和第二类
选举中的候选国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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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遵照上文a) 款通知他要求成为第一部分或第
二部分选举候选国的国家名单。
c) 所有列入上述名单的国家应被认为可在第一部
分选举,如有必要也在第二部分选举中得到考
虑,除非某一缔约国通知秘书长不想在第一部分
或第二部分选举中得到考虑。因此,在不违反上
述规定的情况下,列入该名单但在第一部分选举
中未当选的任何缔约国将自动地被列入第二部
分选举中将得到考虑的候选国。
第57 条
第二部分选举完成后,大会主席应宣布选举间歇约
48 小时,并说明间歇的终止时刻,以便让候选国报名参
加第三部分选举。
间歇
第58 条
a) 任何在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选举中未当选的缔
约国,不论是否是这两部分的候选国,如有意成
为第三部分选举的候选国,应在第57 条所提到
的间歇开始后但在未终止前,书面通知秘书长这
一意图。
b) 按照本条规定参加第三部分选举的候选国名单
将在上述间歇结束时予以公布。
第三类选举中的
候选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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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 条
a) 三部分选举的每一部分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
b) 秘书长应为各次投票准备选票并在投票前散发。
选票上应列出用于某次投票的所有参选缔约国
的名称并说明该次投票最多能选多少缔约国。每
个缔约国可任选几个候选国,但不得超过该次投
票拟填补的空缺数。投某缔约国赞成票时,应在
该国国名旁划一个叉号(×)。
c) 秘书长应记录参加每次投票的缔约国国名。
d) 所投赞成票超过该次投票应选国家数的任何选
票应予作废。
e) 大会主席应宣布每次投票结果。
投票
第60 条
一个缔约国要想当选为理事国,须获得参加投票缔
约国总数的多数票赞成。投下一张选票即构成投票行为。
在任何一次投票中,如果得多数票的缔约国数超过了需
填补的空缺席位,得票最多者应当选。如果得多数票的
缔约国少于需填补的空缺席位,凡得多数票者将被视为
当选,并应再举行一轮投票,如有必要,再举行若干轮
投票,以填补剩下的空缺。在这些投票中,应只考虑那
些在前次投票中未获法定多数的缔约国。在出现没有一
个缔约国获得法定多数票的投票情况后,参加下轮竞选
的缔约国数应限制为不超过所需填补空缺数的两倍,而
法定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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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这些缔约国应是那些在前次投票中获票数最多者。不
过,如果此受限名单上的最后一名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得
票数相等的缔约国,这些缔约国应均被列入候选国名单。
第61 条
如在第55 条所述的某一部分选举中,竞选最后一个
或几个空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所得票数相等,
应再举行一轮仅由得票数相等者参选的投票。如此次投
票再次出现等票,应采用由大会主席抽签的方式,决定
将哪个缔约国从参加下轮竞选的名单上除名;被除名的
缔约国将无资格在该部分选举中随后的任何一次投票中
得到考虑。
所得票数相等时
的投票
第62 条
为填补理事会一个或几个空缺而举行的选举:
a) 有意参选的任何缔约国应在大会开幕后48 小时
内,将其国名书面通知秘书长。秘书长应毫不拖
延地公布一份这些国家的名单;
b) 名单公布后应早日举行选举;
c) 《公约》第五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适当代表权的
原则应适用;
d) 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e) 第59 条b)款、c)款和d)款及第60 条和第61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该选举。
补缺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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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语文
第63 条
大会会前或期间的所有筹备文件以及大会各项建
议、决议和决定,均应以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
和西班牙文编制和散发。
文件语言
第64 条
大会及其机构在议事时,可使用中文、阿拉伯文、
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用六种语文中任何一种
语文的发言将口译成其他五种语文,共同商定不用此种
口译时除外。
议事语言
第十一节 会议记录
第65 条
除非大会另作决定,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的
会议记录应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以有关机构决定的形式
尽快发送。
记录
第十二节 议事规则的修正
第66 条
在不违反《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大会在任何时候
都可以修正这些规则或暂停执行规则的任何部分。
规则的修正或暂
停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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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7600/6
تصدر منظمة الطيران المدني الدولي هذه الوثيقة في طبعات مستقلة باللغات العربية والانجليزية والصينية والفرنسية والروسية والاسباني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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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议事规则(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