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民航法规 >

时间:2010-07-13 1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何(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应由
设立工作组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或小组(专门)
委员会主席指定的有限成员组成,但任何代表团指定的
成员不得超过一名。
各缔约国在各委
员会、小组委员会
和工作组的代表

第22 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应由大会选举,副主席则由
各(专门)委员会自己选举。
各小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应选举自己的官员。
委员会、小组委
员会和工作组的
官员
第六节 秘书处
第23 条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应兼任大会秘书长并为大
会、各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专门)委员会
和工作组提供所需的工作人员和指导他们的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
8
第七节 会务处理
第24 条
大会、其各(专门)委员会(Commission)和小组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除非任何一个这类
机构决定其任何会议应非公开举行。委员会(Committee)
和工作组的会议不应对外公开,除非有关委员会或工作
组另有决定。
通则
第25 条
大会、其各(专门)委员会和小组(专门)委员会
在召开公开会议时,观察员可参加审议但无表决权。在
成员有限制的机构召开会议时,如应该机构或原任命该
机构成员的官员的邀请,观察员可出席和参与该机构的
会议,但无表决权。召开非公开会议时,有关机构可邀
请个别观察员出席并发言。
观察员的参加
第26 条
尽管有这些规则,联合国的观察员可出席大会及其各
(专门)委员会和委员会的会议并参加这些机构的审议,
但无表决权。
联合国的代表权
第27 条
在成员有限的机构没有代表的缔约国代表团的成员
可以出席和参与这些机构的会议,但无表决权,除非原
任命该机构成员的官员允许该机构会议只限其成员和该
机构邀请的其他人员参加。
成员有限的机构
9
第28 条
缔约国的多数构成大会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参加
大会的缔约国多数构成执行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如
认为有必要时,执行委员会应决定其他委员会和(专门)
委员会的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
第29 条
大会及其任何机构主持会议的官员应宣布每次会议
的开始和结束、指导讨论、保证遵守这些规则、给予发
言权、提出问题和宣布决定。他应对程序问题进行裁决
并在不违反这些规则的情况下,对有关机构的议事和会
议秩序的维持有绝对控制权。
主持会议的官员
的权力
第30 条
理事会主席、秘书长或由他指定为其代表的秘书处
成员可以随时向大会及其任何机构就正在审议的任何议
题做出口头或书面陈述。
理事会主席和秘
书长的陈述
第31 条
全体会议须应大会主席的召集或执行委员会的指示
召开。
召集全体会议
第32 条
如大会主席认为有必要不参加大会的全部或部分全
体会议,或执行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会议,
他应委派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职。
代理主席
10
第33 条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本节自本条以后的规则应
不适用于小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它们应进行非
正式审议。
某些规则不适用
于小组委员会和
工作组
第34 条
a) 主持会议的官员应根据要求发言者提出要求的
顺序让其发言。如果发言者讲的与正在讨论的问
题无关,他可以提醒发言者遵守规程。
b) 除进行澄清外,通常在其他所有想发言的代表得
到机会发言前,不得让任何代表就任何问题作第
二次发言。
发言者
第35 条
在全体会议上,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的主席为
解释有关机构已做出的结论,可以得到优先发言权。在
(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小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
的主席也可以得到类似优先权。
优先权
第36 条
在讨论任何问题时,尽管有第34 条的规定,缔约国
代表团的成员仍可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问题,且主持会
议的官员应对此立即做出决定。缔约国代表团的任何成
员都可对主持会议官员的裁决提出异议。会议应立即将
此异议付诸表决。主持会议官员的裁决除非被多数票否
决,否则仍应有效。提出程序问题的代表团成员只能讲
程序问题
11
程序问题,不能讲程序问题提出前正被讨论的问题的实
质。
第37 条
经大会或有关机构同意, 主持会议的官员可以限制
每个发言者的时间。
发言的时间限制
第38 条
在动议或修正案得到附议之前,不应对其进行讨论。
只有缔约国代表团的成员才有权提出和附议动议和修正
案。
动议和修正案
第39 条
如一项动议的修正案正在讨论之中或已获通过,该
动议不得撤回。
撤回动议
第40 条
缔约国代表团的任何一名成员在任何时候都可提议
中止会议或休会、暂停对任何问题的辩论、推迟对某一
项目的讨论或结束对某一项目的辩论。在提案人提出此
种动议并进行解释之后和在投票表决之前,一般只允许
一名反对者发言,不应再有支持者发言。主持会议的官
员可酌情允许就该动议作进一步发言,并决定发言的优
先顺序。
程序性动议
12
第41 条
在不违反第36 条的情况下,下列动议比其他动议有
优先权,并按下列顺序处理:
a) 中止会议;
b) 休会;
c) 中止对某项目的辩论;
d) 推迟对某项目的辩论;
e) 结束对某项目的辩论。
程序性动议的
顺序
第42 条
在同一机构内和同一会议上,如对经过表决业已结
束辩论的某一项目重新进行辩论,须获得多数票赞成。
在讨论重开辩论的动议时,一般只允许提案人和一名反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议事规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