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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会议……………………………………………………… 1
第二节 组成……………………………………………………… 1
第三节 官员……………………………………………………… 3
第四节 议程……………………………………………………… 3
第五节 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5
第六节 秘书处…………………………………………………… 7
第七节 会务处理………………………………………………… 8
第八节 表决……………………………………………………… 13
第九节 选举理事会的表决……………………………………… 16
第十节 语文……………………………………………………… 21
第十一节 会议记录………………………………………………… 21
第十二节 议事规则的修正………………………………………… 21
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
第1 条
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三年至少召
开一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称“《公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常会
第2 条
大会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不少于五分之一的缔约国
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随时举行特别会议(《公约》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
特别会议
第二节 组成
代表团及其授权证书
第3 条
所有缔约国在大会会议上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公
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代表一个以上的
国家。
缔约国的代表权
* 1952 年由大会通过(第A6-12 号决议;Doc 7670 号文件),并由其分别于1953 年(Doc 7409
号文件,A7-P/2 号文件,第42 页)。1959 年(第A12-4 号决议;Doc 7998 号文件,A12
-P/3 号文件)、1962 年(第A14-1 号决议;Doc 8268 号文件,A14-P/20 号文件)、1971
年(Doc 8963 号文件,A18-P/16 号文件)、1974 年(Doc 9119 号文件,A21-P/4 号文件)、
1977 年(Doc 9216 号文件,A22-P/10 号文件)、1980 年(Doc 9317 号文件,A23-P/12 号
文件)、1989 年(Doc 9550 号文件,A27-P/12)和2007 年(Doc 9891 号文件,A36-P/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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