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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3 1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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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itzerland. Adeco-Editions van Diermen, Attn: Mr. Martin Richard Van Diermen, Chemin du Lacuez 41, CH-1807 Blonay
Telephone: +41 021 943 2673; Facsimile: +41 021 943 3605; E-mail: mvandiermen@adeco.org
Thailand. ICAO Regional Director, Asia and Pacific Office, P.O. Box 11, Samyaek Ladprao, Bangkok 10901
Telephone: +66 2 537 8189; Facsimile: +66 2 537 8199; Sitatex: BKKCAYA; E-mail: icao_apac@bangkok.icao.int
United Kingdom. Airplan Flight Equipment Ltd. (AFE), 1a Ringway Trading Estate, Shadowmoss Road, Manchester M22 5LH
Telephone: +44 161 499 0023; Facsimile: +44 161 499 0298; E-mail: enquiries@afeonline.com; World Wide Web: http://www.afeonli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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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目录
本目录每年出版一次,开列了所有现行出版物。目录的补篇公布了新的出版物以及各项修订、补
篇等。在国际民航组织网站www.icao.int上可以获取本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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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目 录
页码
第一节 会议……………………………………………………… 1
第二节 组成……………………………………………………… 1
第三节 官员……………………………………………………… 3
第四节 议程……………………………………………………… 3
第五节 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5
第六节 秘书处…………………………………………………… 7
第七节 会务处理………………………………………………… 8
第八节 表决……………………………………………………… 13
第九节 选举理事会的表决……………………………………… 16
第十节 语文……………………………………………………… 21
第十一节 会议记录………………………………………………… 21
第十二节 议事规则的修正………………………………………… 21
1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会议
第1 条
大会由理事会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每三年至少召
开一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下称“《公约》”)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常会
第2 条
大会经理事会召集或经不少于五分之一的缔约国
向秘书长提出要求,可随时举行特别会议(《公约》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
特别会议
第二节 组成
代表团及其授权证书
第3 条
所有缔约国在大会会议上都有同等的代表权(《公
约》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代表一个以上的
国家。
缔约国的代表权
* 1952 年由大会通过(第A6-12 号决议;Doc 7670 号文件),并由其分别于1953 年(Doc 7409
号文件,A7-P/2 号文件,第42 页)。1959 年(第A12-4 号决议;Doc 7998 号文件,A12
-P/3 号文件)、1962 年(第A14-1 号决议;Doc 8268 号文件,A14-P/20 号文件)、1971
年(Doc 8963 号文件,A18-P/16 号文件)、1974 年(Doc 9119 号文件,A21-P/4 号文件)、
1977 年(Doc 9216 号文件,A22-P/10 号文件)、1980 年(Doc 9317 号文件,A23-P/12 号
文件)、1989 年(Doc 9550 号文件,A27-P/12)和2007 年(Doc 9891 号文件,A36-P/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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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议事规则(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