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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3 10:5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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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者发言,然后立即付诸表决:当主持会议的官员允许
为数颇多的人发言时,受该动议影响的辩论的主要参与
者,或受该动议影响的提案的主要提案者或反对者,应
享有优先发言权。就重开辩论的动议所作的发言须仅限
于陈述与重开辩论的理由直接有关的内容。只有当要求
重开辩论的动议获得通过后再对有争议问题的实质进行
讨论,才能符合会议程序。
对提案的重新
审议
第42 条A
a) (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的任何牵涉预算估算外
支出的决议或其他形式的决定在秘书长向这些
牵涉预算外支出
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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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提出所涉支出估算前,
不得提交全体会议通过。
b) 如某(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决定建议大会通过
上述a)款中所述的那种提案,它须在其建议里
附上秘书长拟定的支出估算并通知行政(专门)
委员会它将向大会提出此建议。
c) (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会提出的任何牵涉预算估
算外支出的建议在行政(专门)委员会有机会说
明该建议对这些预算估算有何影响前,不得由大
会付诸表决。
第八节 表决
第43 条
a) 任何由正式代表团代表的缔约国在除了成员有
限的机构外的大会任何机构的会议上都享有一
票表决权,除非大会根据《公约》的条款暂时中
止了该国的表决权。顾问无权代表其代表团在大
会全体会议上投票,但在其他会议上可以投票。
b) 在有成员限制的机构的会议上,其每个正式任命
的成员都享有一票表决权。
c) 代表非缔约国或国际组织的观察员无权投票。
表决权
第44 条
大会或其任何机构主持会议的官员有权为本国投
票。
主持会议官员的
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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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 条
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各项决定须由所投票数的
多数票通过(《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弃权不应
被视为一票。
法定多数
第46 条
表决一般以口头、举手或起立的方式进行,但应任
何一个缔约国代表团的要求,可以进行唱名表决,即从
主持会议的官员抽签决定的国家开始,按缔约国国名英
文字母的顺序进行。参加唱名表决的每个代表团的投票
将按照第65 条规则的要求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方法
第47 条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代表团要求对任何问
题进行无记名投票并无人反对,可以这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如有人反对,是否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应取决
于通过无记名投票产生的多数票。本条规定优先于第46
条的规定。
无记名投票
第48 条
除非遭到参加表决的大多数缔约国反对,应任何缔
约国代表团的要求,可对动议的各部分分别进行表决。
然后,对由此产生的整体动议进行最后表决。
动议的分部分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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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 条
在对动议付诸表决前,应先对动议的修正案进行表
决。如对一动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修正案,应按修正案
与原动议的关系远近进行表决,先从关系最远的开始。主
持会议的官员应决定提出的修正案与动议是否关系密切
以至于构成对动议的适当修正或是否须被视为备选或替
代动议。这一裁决可被多数票否决。
对修正案的表决
第50 条
对备选或替代动议的表决应在原动议处理完毕后,
按其提出的先后顺序进行,除非会议另有决定。主持会
议的官员应根据对原动议及其修正案的表决结果,决定
是否有必要将备选或替代动议付诸表决。这一裁决可被
多数票否决。
对备选或替代动
议的表决
第51 条
应缔约国代表团任何成员的要求,对任何动议或修
正案的表决可推迟到所有代表团收到动议副本至少24
小时后。多数票可以否决推迟表决的要求。
推迟表决
第52 条
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除非有关机构决定在出现票
数相等的那次会议上进行第二轮投票,否则对该动议的
第二轮投票应在下次会议上进行。该动议除非在第二轮
投票中得到多数支持,否则应被视为遭到否决。
票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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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 条
《公约》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要求
的大会五分之四和三分之二的票数,应被理解为有代表
参加大会并在表决时有资格投票的缔约国总数的五分之
四和三分之二。为确定这一总数,应从在大会开幕前夕
或开会期间的任何时间其代表团提交了授权证书的缔约
国总数中去除下列缔约国:
a) 在表决前,其代表团以书面或以其他形式发出退
出或离开大会通知的缔约国;
b) 其代表团向秘书长递交的授权证书或指示明确
表明他们无权在正在确定其法定多数的问题上
参加投票的缔约国;
c) 在表决时其表决权正被暂停的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
九十三条和第九
十四条第一款进
行的表决
第九节 选举理事会的表决
第54 条
每个有意竞选理事国的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
形式通知秘书长。会议开幕时,秘书长应公布一个将此
意图已通知他的所有国家名单。此名单仅用于通报信息
目的。有关候选国的正式通告只可在第56 条和第58 条
规定的时间公布,候选国的正式名单应仅限于第56 条b)
款和第58 条b)款规定的那些国家。
候选国参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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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 条
a) 理事会的选举应使《公约》第五十条第二款中所
述的缔约国在理事会能拥有适当代表权并应分
如下三部分进行:
i) 第一部分 — 选举在航空运输方面占主要地
位的国家 — 应在会议开幕后的四天内举行。
ii) 第二部分 — 选举未在第一部分中当选但在
为国际民用航空的空中航行提供设施方面贡
献最大的国家 — 应在第一部分选举完成后
立即举行。
iii) 第三部分 — 选举未在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
中当选的但其当选可确保世界上各主要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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