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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22: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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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
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
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 万伏以
上(含22 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
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
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
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
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
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
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
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
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 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
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
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五十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本条例第四十
九条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
第五十一条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 公里以内的
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五十二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
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
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
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
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
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
境保护区域。
第五十四条设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应
当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五十五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
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
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
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
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
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
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
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
生干扰。
第五十八条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
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
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
接到通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五十九条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航空器噪声和涡轮发动机排出物的适航标准。
第六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
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
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
用航空器噪声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
质量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运输机场周
边地区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
建设、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
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
制。确需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
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民
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
构协调解决在民用机场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声影响引发的相关
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机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
活动;
(二)擅自实施未经批准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或
者将未经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
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运
输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
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经批准
擅自关闭运输机场的,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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