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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22:5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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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
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
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
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
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
施行业监督管理。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
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
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
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
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规定的条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
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
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
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区指标
为4E 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 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
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民用航空管理部
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意见。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
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
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
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
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
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第十三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并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
飞行区指标为4E 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
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 以下(含
4D)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
空管理机构批准。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运输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的或者
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运营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
以及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相关设施、
设备和人员;
(三)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
(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
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
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
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
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运输机场因故
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机场管理机构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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