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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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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版和修改版的《最低设备清单》由机务处技术科负责印刷;
B. 机务处负责将《最低设备清单》送交飞行安全技术处,并负责分发到分院。相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MEL的修订,并在MEL的修订记录栏内签字;
C. 机务工程部负责将《最低设备清单》发至所属单位及配置到相关的每架航空器上,如发现缺失或损坏,应由机务工程部负责补齐;
D. 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最低设备清单》时,若发现有丢、错、漏、损等情况应上报机务处,以便尽快纠正。
9.8.3.7 《最低设备清单》的执行
A. 根据民航总局发 [1992] 320号文规定,航空器上必须配有最低设备清单、实施程序才能放行(对适用的机型而言);
B. 《最低设备清单》执行原则
a) 《最低设备清单》是学院航空器放行的最低标准,仅用于航空器带失效系统或故障缺陷放行。当设备在飞行中失效时机组必须按飞行手册和操作手册规定的程序操作,并及时填写飞行记录本或技术记录本。当航空器着陆后,航站必须按《最低设备清单》对此项目做出相应处理;
b) 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对待飞行人员反映的故障,在航材和设备有保障的情况下,应尽力在航后和定检工作中排除机组反映的所有故障和缺陷,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允许按《最低设备清单》放行航空器:
1) 有些间歇性故障一时难以查明原因(限重复出现三次)时;
2) 航空器在外站发现某些故障或缺陷,确实无排故条件时;
3) 航空器所带故障是因航材缺件原因或其它原因且已办理了故障保留单时;
4) 上述三点,只要符合《最低设备清单》,在放行人员按规定签字放行,机组应该按《最低设备清单》(O)项规定程序执行;
5) 对于确因航材缺件或维护条件所限制而不得不延长修理时限的保留故障,参见《维修管理手册》“保留项目工作程序”处理。
9.8.3.8 《最低设备清单》的培训
A. 放行人员必须经过《最低设备清单》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B. 《最低设备清单》的培训内容:
a) A、B、C、D 类修理时限代码的含义;
b) 项目号与章节号的识别;
c) 维修(M)和飞行(O)程序的实施方法;
d) 故障保留手续的办理程序;
e) 民航当局相关要求。
9.8.3.9 《最低设备清单》执行中的裁决
A. 执行《最低设备清单》时下述情况需裁决:
a) 当在执行《最低设备清单》过程中遇到疑难时;
b) 对《最低设备清单》中有一些规定产生异议时;
c) 各执行部门对保留项目有较大争议时。
B. 由当日分院值班领导组织维修人员、飞行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等裁决上述争议和意见,最终意见由分院主管飞行副院长作出。
9.8.4 保留项目管理
保留项目管理依据CCAR145R2《民用训练飞机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制定。保留项目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最低设备放行清单。保留项目分为两类:
A. 保留故障项目:
指飞机在航线或定检维修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已履行了保留审批手续的项目;
B. 保留工作项目:
指航空器在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按照维修方案和维修计划按照时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该工作项目所涉及设备、部件的技术性能符合规定要求,且工作正常;
C. 保留项目管理程序详见各维修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准则。
9.9 维修记录
A. 指记载对训练飞机及其部件所作维修工作的文件。包括记载与训练飞机及其部件维修使用情况和对训练飞机及其部件维修所需工具设备所作维修工作的文件、维修证明文件、履历文件和工作记录文件;
B. 维修记录应当按照CCAR91部317条要求进行保存;
C. 学院在出售航空器时应当按照CCAR91部319条之规定移交记录;
D. 航空器发动机维修记录还应当按照CCAR91部321条执行。
9.9.1 填写要求
A. 维修记录应用黑色或兰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填写;
B. 维修记录应字迹工整、清晰;
C. 签名应用全称,并应前后一致,不能代签;
D. 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E. 测试数据应填写实侧值,不能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合格”等字样代替;
F. 无需填写或不适用的记录栏目应用斜杠划掉,或写明“不适用”;
G. 维修记录填写后原则上不得涂改、如需涂改应用圆圈将其划掉,在附近重新填写正确内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得用涂改液或墨水覆盖,凡是更改的还必须说明理由;
H. 维修记录中不得填写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I. 工作单(卡)应有工作者的签署,需检验的项目检验员也应签署,不得代签;
J. 内容分项的工作单(卡)应按照工作进行的顺序逐项签署;
K. 定检工作单(卡)为多份时既要签汇总单也应签工作单;
L. 工作单卡应在工作现场填写/签署。
9.9.2 填写规范
9.9.2.1 维修记录文件类型
A. 履历本(飞机、发动机履历本,螺旋桨、航空器部件履历本/卡);
B. 工作单/卡(例行和非例行两大类);
C. 维修放行证明(详见CCAR145第145.33 条);
D. 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表格AAC-038(12/94)];
E. 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表格AAC-085(12/94)];
F. 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报告[表格F145-5(10/2001)],详见CCAR145;
G. 其它文件类型。
9.9.2.2 飞行记录本的填写
A. 填写的的飞行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a) 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及注册号;
b) 航空器型别;
c) 飞行第一个起飞站及日期;
d) 起飞和降落站三字代码或航站名称;
e) 取轮挡时间;
f) 放轮挡时间;
g) 起飞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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