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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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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学院的地面通信网络;
C. 专业电报网络;
D. 起飞、目的站报告;
E. 相关的 ATC报告。
8.1.4 非正常运行情况处置
A. 场内飞行超过预计强制报告点时间30秒无报告,管制员连续呼叫飞机多次无应答(管制员与其它飞机联系正常)和航线飞行超过预计强制报告点时间5分钟内并且管制员连续多次呼叫飞机无应答(管制员与其它飞机联系正常),视为通讯联络失效,按本手册6.3.12有关通讯联络失效规定执行;
B. 在运行监控中机长报告或管制员发现的非正常运行情况,按学院空管紧急情况处置程序执行;
C. 在得知外站飞行运行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管制员应及时向学院飞行值班领导报告,并及时将值班领导的处置意见通报相关部门。
8.1.5 记录与报告
A. 在训练飞行监控中的不正常情况,管制员应做详细记录,并将记录资料保存3个月以上;
B. 在飞行监控中的不正常情况,管制员除及时报告学院值班领导外,应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关不正常事件报告的程序及规定执行。
8.2 机场电磁环境和场地保护环境管理
由各机场和当地无委联合划定,其区域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机场围界所设定的范围;第二部分为机场跑道范围。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以及《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要求,不得对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台站场地保护环境和场地规范严格按《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执行。
8.3 频率和呼号管理
8.3.1 频率和呼号的申请
A. 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在建设过程中,应预先根据该台站的业务性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无委办向总局无委办申请该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总局无委办批复后,使用单位递交当地无委备案;
B. 无线电对讲机的频率由使用单位向当地无委申请,批复后报学院无委办备案。
8.3.2 频率的调整程序
A. 需要调整频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无委办报总局无委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B. 实施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确定不会出现被干扰或干扰其他无线电业务时,发布频率变更的航行通报通知相关单位后投入;
C.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未批准的频率,也不得擅自更改、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8.3.3 学院所属机场地空甚高频频率 
单位 TWR(MHZ) APP(MHZ) ACC(MHZ)
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管制室   123.6
广汉机场 128.200 120.300 122.050
新津机场 130.300 122.250 125.000
 128.500  
洛阳北郊机场 118.000 125.450 125.000
绵阳南郊机场 118.000 128.300 129.200
遂宁机场 129.750 128.500 122.100
备用频率 129.600                 129.450 130.000
备注:备用频率为各机场的公用频率
8.4 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的处理
8.4.1 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特殊情况,报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
8.4.2 频率干扰的申诉和处理
A.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业务均属于安全业务,不应受到有害干扰。当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受到干扰时,机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员应当将干扰情况,包括干扰性质、干扰台频率、呼号、出现时间和信号强度,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填写《有害干扰报告表》报学院无委办;
B.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相互间产生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在收到有害干扰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对已查明的有害干扰源,由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令其关闭或应视情况报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处理;
C. 民用航空各类无线电台站受到国内其他非民航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当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助查明干扰源,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同时报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并逐级上报,仍不能消除有害干扰时,应经民航总局无委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8.5 机载电台的检测和执照申办
8.5.1 航空器电台执照的说明
A. 航空器电台执照是航空器无线电台合法使用的证明, 航空器电台执照分为正式执照和临时执照两种:
a) 正式执照由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有效期为三年;
b) 临时执照适用于航空器初次启用、初次入境、末次离境以及试飞的航空器。由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航空器使用单位应在航空器临时电台临时执照有效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按正常程序向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经检测合格,到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航空器电台正式执照。
B. 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三个月通过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选择呼叫编码;
C. 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二个月通过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向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电台呼号或识别号;
D. 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一个月,持有关技术资料,向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填报《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应派技术人员对航空器电台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无线电台检查表》,签署意见;
E. 航空器使用单位至少需在航空器启用前一周,持《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申请表》、《航空器无线电台检查表》和机务部门提供的自动定向仪接收机、指点标接收机、导航接收机(ILS、DVOR/DME)、二次雷达应答机的校准报告,到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航空器电台执照;
F. 航空器使用单位如继续使用航空器,应在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二个月前向学院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再次检查,到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航空器电台执照换发手续,原执照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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