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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01 22: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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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航空器营运人实施基于RNAV1 和RNAV2 的航
路、仪表离场程序和标准进场程序的运行提供了指南。本通告介
绍了RNAV1 和RNAV2 的实施背景,提供了适航和运行标准,明确
了获得运行批准的方法。该指南并不是唯一的方法,营运人也可
采用中国民航局认为可接受的其他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CCAR91、121、135 部的营运人。
3.撤销
本咨询通告自2008 年11 月1 日起实施,同时撤销2004 年
1 月5 日发布的《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AC-121FS-13)。
4. 定义
a. 基于性能的导航(PBN)。PBN 规定了航空器在指定空域内
或者沿ATS 航路、仪表程序飞行的系统性能,包括导航的精度、
完整性、可用性和所需功能。
b. 区域导航(RNAV)。RNAV 是一种导航方式,它可以使航空
器在导航信号覆盖范围之内,或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限制之
内,或二者的组合,沿任意期望的航径飞行。RNAV 要求在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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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飞行时间内必须满足规定的精度。
c.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GNSS 是卫星导航的通用术语,
在世界范围提供定位和授时服务,由一个或多个卫星星座、机载
接收机以及系统完好性监视等组成,包括美国的GPS、欧洲的
Galileo、俄罗斯的Glonass 以及星基增强系统(SBAS)和地基增
强系统(GBAS)等。
d.机载增强系统(ABAS)。ABAS 是一种使用机载信息对来
自GNSS 系统的信息进行增强和(或)整合的系统。
e. 接收机自主完好性监视功能(RAIM)。RAIM 是ABAS 最常
用的一种方式,它使用GPS 信号或利用气压高度辅助来确定GPS
导航信号的完好性。这种技术是通过检验冗余伪距测量的一致性
来实现的。接收机/处理器要执行RAIM 功能,除了定位所需的卫
星外,还至少需要接收到另外一颗具有合适几何构型的卫星信
号。
f.DME/DME(D/D)RNAV。 通过至少两个DME 台来确定航空
器位置的区域导航。
g.DME/DME/ IRU(D/D/I)RNAV。使用至少两个DME 台进行
定位,在DME 信号覆盖的空隙区域,使用的惯性基准组件(IRU)
能够提供足够定位信息的区域导航。
h.关键DME。如果某个DME不可用时,将导致DME/DME不能提
供满足航路或程序要求的导航服务,则该DME台被称作关键DME。
例如,如果终端区RNAV仪表离场程序和标准进场程序只能使用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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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DME,则这两个DME台均为关键DME。这里假定飞机的RNAV系统
满足本通告附件1中规定的DME/DME系统最低标准,或本通告附件
2中规定的DME/DME/IRU系统最低标准。
i.RNAV航路。基于RNAV飞行方法划设的航路。
j.RNAV 程序。RNAV 仪表离场程序或RNAV 标准终端区进场
程序。
i)仪表离场程序(DP)。仪表离场程序是公布的IFR程序,
提供自终端区至航路的超障保护。
ii)标准进场程序(STAR)。标准终端区进场是公布的IFR
空中交通管制进场程序,提供从航路至终端区的转换。
k.飞行技术误差(FTE)。飞机控制的精度,根据飞机指示
位置与规定的或期望的位置之间的差异来确定。FTE 不包括操作
失误所引起的误差。
l.位置估计误差(PEE)。估计位置相对于实际位置的偏差
值。
m.总系统误差。实际位置相对于期望位置的偏差。总系统
误差等于航迹定义误差、FTE、PEE的矢量和。
5. 参考资料
a. ICAO《基于性能的导航(PBN)手册》
b. FAA AC90-100A《美国终端区和航路区域导航运行》
c.JAA TGL-10R1《在欧洲指定空域进行精密区域导航
(P-RNAV)运行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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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背景
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整合各国和地区RNAV 和RNP 运行实
践的基础上,提出了PBN 的概念和标准,作为飞行运行和导航技
术发展的基本指导准则。PBN 将RNAV 和RNP 等一系列不同的导
航技术应用归纳到一起,涵盖了从航路到进近着陆的所有飞行阶
段。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现代航空器机载设备和导航系统,提
供全球一致的适航要求和运行批准标准。RNAV1 和RNAV2 是ICAO
PBN 导航技术应用的一种,一般用于有雷达监视和直接陆空通信
联系的航路和终端区飞行。RNAV1 和RNAV2 对航空器的适航要求
是相同的,对运行要求有所区别。
7.RNAV1和RNAV2运行的前提条件
7.1 RNAV航路规划和进离场程序制定
a.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和民航局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规范及
标准。
b.超障评估是基于相关系统的性能,考虑了本通告中所规定
的RNAV 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其安全水平,特别是第8 节中有关
机载设备要求的性能和使用限制。如果允许选择不同的导航设
施,超障评估要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设施为基础。
c.必须公布每个航段的最低可用高度,保证传统的垂直导航
方法继续使用。
注:驾驶员可以使用经批准的气压式垂直导航(Baro-VNA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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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营运人应通过参考气压高度表来确保符合所有公布的高度
限制。
d.所有RNAV程序或航路所需的导航标准(RNAV1或RNAV2)应
在适当的航图中明确地标注。但是,DP和STAR必须要求RNAV1。
e.所有航路或程序以及导航设施的坐标数据必须基于
WGS-84坐标系统,数值公布应满足ICAO附件15的要求。
f. 所有航路和程序都应适合于满足本通告DME/DME 、
DME/DME/IRU和(或)GPS/GNSS设备要求的飞机的运行。
7.2 导航设施和空管保障
a.用于支持RNAV 航路或程序的DME 台已通过局方的评估和
验证,满足适用的ICAO 标准。其中包括通过飞行校验分析确认
DME 信号的覆盖情况。在所有能接收到DME 信号的位置,DME 都
应满足空间信号精度要求。如存在关键DME,应在航图中明确公
布。
b.基于IRU的RNAV运行,某些飞机系统在转为使用惯性导航
前可能临时使用基于VOR/DME的导航。当VOR在距离航空器40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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