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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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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推荐参加考试的学员由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学院教师之外的考试员实施,有90%以上首次考试合格。
B. 为保持考试权的持续有效,学院必须:
a) 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考试权的更新申请;
b) 持有按照CCAR141部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课程等级;
c) 在申请更新考试权的月份之前,已连续持有该考试权所对应的课程等级达24个日历月以上;
d) 申请继续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必须符合CCAR141部最低地面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
7.1.5.2 考试权的权利
学院的一个或多个课程经局方批准获得考试权后,可以推荐完成课程的学员向局方申请获取相应执照和等级,而无需参加局方为颁发执照和等级组织的理论和实践考试。
7.1.5.3 考试权的限制和报告
学院向局方推荐颁发执照和等级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所推荐的学员为学院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结业学员;
B. 所推荐的学员令人满意地完成了学院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要求;对于从其他学校转入学院的学员,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认为其完成了学院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a) 必须是按CC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按CCAR141部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学院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课程所要求总训练时间的一半;
b) 完整提供了一份学员在前一个受训学校所接受训练的记录,该记录由学院保存;
c) 必须经学院考试,该学员的驾驶技能和航空知识水平符合训练课程要求,并将考试结果记录在该学员的训练记录中。
C. 学院所实施的考试必须得到局方的批准,并且在范围、深度和难度上必须与按照CCAR61部进行的相应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相当;
D. 学院在发现考试内容已经泄露,或得到局方通知,认为有可能存在考试泄密的情况下,学院不得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
E. 学院必须保存局方颁发的所有临时执照的记录,该记录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a) 按照时间顺序记录的下列内容:
1) 学员姓名;
2) 该学员所完成的训练课程;
3) 实施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人员姓名;
4) 颁发给该学员的临时执照或等级的类型;
5) 将该学员的执照申请文件递交给局方以获得永久性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的日期。
b) 一份针对每个学员的结业证书、执照申请表、临时执照、被替换的执照(如适用)以及理论和实践考试的成绩的复印件记录;
c) 本条要求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并且能在局方要求时提供给局方检查。在学院停止考试权时,将这些记录交给局方。
F. 在学员通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学院必须将该学员的有关执照申请文件和训练记录提交给局方,以便局方为其颁发永久性的驾驶员、飞行教员或者地面教员执照。
7.2 注册、训练与考试
7.2.1 概述
学院应按照经局方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A. 学院必须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阶段检查、实践考试和课程结束考试;
B. 局方对学员进行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课程的训练,检查或考试将按照学院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规定进行;
C. 局方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该课程的训练,考试将按照局方批准的操作范围实施。
7.2.2 学员注册
A. 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应组织学员按照CCAR61R2部的要求,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学生驾驶员执照》,内容包括注册的训练课程名称和日期;
B. 学院应向学员提供训练提纲副本和训练课程目录,在训练结束后收回;
C. 学院应向学员提供由学院编写的,包括设施的使用和航空器操作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在训练结束后收回;
D. 学院应按月建立并保存在每一训练课程中注册训练人员的清单。
7.2.3 地面训练
A. 地面训练是执照或等级课程训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授权教员应严格按照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提纲中规定的地面训练课目的内容实施教学;
B. 学院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必须持有附有相应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如果未持有相应执照,必须由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并且所进行的教学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C. 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的教员,还必须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
D. 如果学员是在学院飞行技术学院接受的完整的执照理论课程,飞行技术学院应提供完整的学生学习情况与成绩单;如果学员在分院接受的地面训练,授课教员应将学员完成地面训练的情况记录在学员训练记录中,并由教员和学员共同签字;
E. 接受训练的学员必须在有授课或授权教员的签字推荐,才能参加局方组织的执照或等级的理论考试。
7.2.4 飞行(包括模拟机、训练器)训练
A. 飞行训练(包括模拟机、训练器)是执照或等级课程训练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授权教员应严格按照执照或等级训练课程提纲中规定的训练课目的内容实施教学;
B. 飞行训练运行的相关要求与规定见“第六章学院运行管理规定”;
C. 授课教员应将学员完成飞行训练的情况记录在学员训练记录中,并由教员和学员共同签字,(见本章训练记录一节);
D. 对于每天完成的飞行训练时间,飞行大队应根据飞行任务书上的记录,及时录入“飞行训练管理系统”,并上传至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
E. 使用辅助训练装置对学员进行授课的教员,应该熟悉授课内容,能够熟练使用教学设备,保证良好的教学效果。
7.2.5 学生单飞(机长训练)
7.2.5.1 学生单飞天气标准
A. 飞行学生首次单飞前,应按提纲完成规定的训练内容和时间,由教师先签署意见,报告飞行训练部。飞行大队或上一级机关可以对准备单飞的学生加以技术检查加以确认;
B. 在首次单飞后,飞行教师应负责监控飞行学生的单飞标准和安全。在单飞后段,学生应达到提纲所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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