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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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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机场区域内飞行训练实施规定
6.5.1 检查单使用
A. 在每一架航空器的驾驶舱内都放有经局方批准的有效的快速检查单(包括正常检查单和非正常检查单),在特定的各飞行阶段中都必须使用它。检查单应放在便于机组人员随时可取得的位置。使用检查单只能逐条朗读不能背诵;
B. 学生驾驶员在单飞时,动作完成后按检查单进行逐项检查。机组飞行做检查单时,宣读和回答都应清楚、明确,必须按顺序逐条进行,不得漏项;
C. 当某项目实际状态与检查单要求不一致时,必须暂停检查单的后续项目,直到该项目实际状态与检查单要求一致后再继续检查单的后续项目。做检查单时,必须做到“口到、眼到、手到”;
D. 机长必须对检查单的执行和正确落实负全责。     
6.5.2 航空器起动、滑行(牵引)规定
6.5.2.1 启动、滑行的批准
A. 学院航空器起动、滑行,必须经过塔台管制员或地面机务人员许可;
B. 滑行需穿越滑行道、跑道时须得到塔台管制员的许可,并注意观察滑行和起飞、着陆的航空器。
6.5.2.2 滑行路线
A. 航空器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滑行(牵引)。在指定的路线滑行时,不准对头滑行;
B. 交叉相遇时,驾驶员自座舱的左方看到他机时,应当停止滑行。
6.5.2.3 滑行速度
A. 学院航空器滑行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B. 在客机坪、停机坪和障碍物附近,只准慢速滑行,保证随时能使航空器停止;
C. 翼尖距离障碍物小于10米时,应当有人引导或停止滑行。
6.5.2.4 滑行间隔
A. 滑行时,两航空器间的纵向距离不小于50米; 
B. 跟近滑行时,后机不得超越前机,两机的距离应符合尾流间隔的规定。
6.5.2.5 夜间滑行
夜间滑行(牵引)时,必须打开航行灯和滑行灯,或者间断地使用着陆灯,用慢速滑行。
6.5.2.6 直升机滑行
A. 学院训练直升机可以在距离障碍物10米以外,1—10米的高度上飞移,飞移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B. 滑行、飞移中,机组应当注意观察,发现障碍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6.5.3 学院航空器起飞、着陆的规定
6.5.3.1 进入跑道
航空器在滑进跑道前,飞行人员应当按起飞检查单做好起飞前的检查和准备,观察跑道无障碍物、五边无准备着陆的航空器,经塔台管制员的许可,方可滑进跑道。
6.5.3.2 起飞
A. 起飞必须经过塔台管制员的许可。
B. 经管制员允许,着陆的航空器可直接在着陆滑跑中连续起飞。允许航空器连续起飞时,应考虑连续起飞的安全距离、剩余油量和飞机的工作情况等。
6.5.3.3 夜间起飞和着陆
A. 航空器夜间起飞应打开着陆灯、当上升到50米以上并且超越障碍物以后,才可关闭着陆灯;
B. 着陆时,通常在100米至70米(直升机在70至40米)的高度上打开着陆灯;
C. 由于雨、雪、烟幕、雾等原因,打开着陆灯会形成光屏时,可以不打开着陆灯起飞着陆。
6.5.3.4 顺风条件下的起飞着陆
航空器通常应当逆风起飞着陆。如果受机场净空条件、跑道坡度限制,跑道长度等条件允许,又符合机场使用细则和飞行手册的规定,方可顺风起飞着陆。
6.5.3.5 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着陆时的规定
A. 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着陆;
B. 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
C. 不准顺风作垂直起飞着陆;
D. 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E. 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小于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
6.5.3.6 着陆前检查
学院航空器在规定位置应按照着陆检查单完成着陆前检查。
6.5.3.7 直接着陆
云下目视进入机场区域的航空器,飞行人员在得到管制员允许后,可直接加入长五边着陆。
6.5.3.8 仪表进近的目视着陆
在仪表进近过程中,只有在航空器到达最低下降高度(决断高度)时已取得了目视参考,且飞机已处于正常目视着陆的位置,才能下降至最低下降高度(决断高度)以下进行目视着陆。
6.5.3.9 机组职责规定
航空器从起飞滑跑至上升到100米高度以前,以及自100米高度下滑着陆过程中,空勤机械员或副驾驶员不得改变机长指定的发动机工作状态,但危及飞行安全时,应当及时提醒机长。
6.5.4 起落航线飞行规定
6.5.4.1 飞行高度规定
A. 航空器起落航线飞行的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直升机通常为200米。低空小航线不得低于150米;
B. 起飞后,开始第一转弯和结束第四转弯的高度通常不得低于50米,在复杂气象条件下或者夜间不得低于100米。
6.5.4.2 间隔规定
A. 在起落航线飞行中,各航空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0米,并且还应遵守尾流间隔的规定;
B. 在起落航线上同时飞行的航空器数量,应当根据各机场的地形、地面设备、飞机型别、天气和指挥条件确定。但起落航线上的飞机必须在飞行指挥员的目视监控下。  
6.5.4.3 飞行规定
起落航线飞行通常为左航线,如果受条件限制或训练需要,亦可规定为右航线。
6.5.4.4 超越规定
A. 学院训练航空器在起落航线飞行中,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B. 只有经过管制员允许,在三转弯前,快速航空器可以从外侧超越慢速航空器,其横向间隔不得小于200米;
C. 除被迫着陆的航空器外,后面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机。
6.5.4.5 加入规定
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线时,飞行人员必须注意观察,经过飞行指挥员的许可后,按照指定的高度顺沿航线加入。
6.5.5 空域飞行规定
6.5.5.1 设置飞行空域的规定
飞行空域通常分为仪表飞行空域、目视驾驶术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空域的范围以及空域与机场、空域与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飞行的需要、航空器的型别、机场区域的地理条件等确定。飞行空域应当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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