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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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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经评估确认后与学院机型无关的适航指令由机务处适航指令管理负责人存档,不再下发各维修单位。
9.2.5.4 适航指令的执行和控制
A. 与适航指令执行有关的各维修单位应根据编制的工程技术指令(ED)和指令工作单进行相关培训工作,由各维修单位的生产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质量控制部门、航材保障部门和维修中队(中心)按《维修管理手册》、工作程序手册相关职责完成适航指令,并按规定填写完整的单机档案记录和技术文件归档工作;
B. 各维修单位每月向机务处报《 适航指令汇总月报表》,由机务处汇总报适航部门;
C. 对需要做重复性工作的适航指令,由相关维修单位提出对《维修方案》修改意见,机务处负责组织修订相应机型《维修方案》;
D. 对需要在航空产品大修中完成的适航指令,由各维修单位负责建立控制清册,在送修时通过送修合同提出执行要求,以通知大修厂家完成该适航指令,并负责验收。控制清册应抄报一份给机务处备查;
E. 机务处技术科机型主管工程师有责任对执机单位执行适航指令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采取的方式是: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抽查工作者对适航指令的熟悉、了解情况等。
9.2.6 服务通告和服务信函评估与控制
9.2.6.1 评估目的
保证航空器的安全可靠性和控制维修成本。
9.2.6.2 评估原则
A. 必须以学院航空器的安全可靠性为前提;
B. 考虑其经济性和适用性。
9.2.6.3 评估程序
A. 机务处技术科负责组织相关维修单位技术部门人员对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进行详细分析,准确掌握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所涉及的各方面内容,如:确认航空器序号、原因、措施、执行时限等。并按评估原则正确、及时地处理受影响训练航空器安全性的部位;
B. 与学院机型无关的或不需要执行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处理完成后直接存档,并下发各维修单位。
9.2.6.4 影响航空器安全性的部位
A. 动力装置;
B. 飞行操纵系统;
C. 结构、起落架;
D. 其它。
9.2.6.5 执行和控制
A. 执行和控制原则:
a) 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经判断适用后必须执行,其执行和控制程序参照“适航指令执行和控制”有关要求执行;
b) 凡是评估后决定执行的文件,机务处以工程技术文件处理单的形式下发到维修单位(特殊情况下机务处直接下发工程技术指令),维修单位根据机务处要求编制工程技术指令( ED )和指令工作单并执行。
B. 文件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a) 服务通告(SB)和服务信函(SL)由机务处技术科专人做好接收、发放和登记。机务处负责服务通告 (SB) 和服务信函 (SL)的完整性、有效性;
b) 机型主管工程师承办的来文阅处单和工程技术文件处理单,应与服务通告(SB)、信函(SL)一并存档;
c) 各维修单位技术部门应建立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清单,定期与机务处技术科核对其完整性、有效性;对于需要上网下载的,机务处技术科机型主管工程师应在工程技术文件处理单上注明要求下载事项,维修单位技术部门应建立上网下载制度,定期下载及时处理,确保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的完整性、有效性。
C. 服务通告(SB)和服务信函(SL)的执行程序
a) 机务处技术科组织相关维修单位技术部门人员对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进行评估后,如需执行,由机型主管工程师通过工程技术文件处理单形式(特殊情况下直接下发工程技术指令),经技术科科长审核,机务处分管处领导签字批准后下发各维修单位执行;如果涉及特殊工具、设备和航材,机型主管工程师应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需要重复执行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应及时修订相应机型《维修方案》;
b) 各维修单位按机务处的要求编写工程技术指令和指令工作单,并组织实施,完成后应按要求记录和存档,并及时向机务处技术科反馈执行情况;
c) 必要时,机务处技术科根据实际情况向航空器制造厂反馈服务通告(SB)和服务信函(SL)的执行情况。
D. 服务通告(SB)和信函(SL)的监控:
a) 机务处技术科机型主管工程师、维修单位技术部门应清楚服务通告(SB)、信函(SL)所涉及到的机体、动力装置和部件及其部位的执行情况等,以确保航空器安全、正常工作;
b) 机务处技术科、维修单位技术部门应对完成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内容的部件的前后技术状况及使用可靠性有一定的比较和研究;
c) 监控学院航空器制造厂相应技术资料的修订;
d) 在学院航空器产品大修中完成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各维修单位技术部门应建立控制清册,在大修时通知大修厂家完成;控制清册应抄报机务处备查。
9.3 训练航空器设备、仪表和证件要求
9.3.1 目视飞行规则设备、仪表要求
9.3.1.1 昼间目视
A. 空速指示器;
B. 高度表;
C. 磁罗盘;
D. 每台发动机用的转速表;
E. 使用压力(润滑)系统的每台发动机用的滑油压力表;
F. 每台液冷发动机用的温度表;
G. 每台气冷发动机用的滑油温度表;
H. 每台高空发动机用的进气压力表;
I. 指示每个油箱中油量的油量表;
J. 起落架位置指示器(如果该训练飞机装有收放式起落架);
K. 按照CCAR23部合格审定的飞机,应当装有批准的航空红色或白色防撞灯光系统,该系统失效后,该训练航空器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L. 如果训练航空器在水面上空载客运营并且离岸超过其无动力滑翔距离时,应当备有为每名乘员易于取用的经批准的漂浮装置,且训练航空器上至少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M. 每个乘员必须有经批准的带金属锁扣装置的安全带;
N. 对小型民用飞机,每个前排的座位(飞行机组或与其平行的座位)有一副经批准的肩带,该肩带应当设计成在乘员经受CCAR23部23.561(b)(2)中规定的固定载荷要求的极限惯性力时,能保护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伤害。装于飞行机组位置处的每副肩带应当使机组成员就座并束紧安全带和肩带时能完成飞行操作所要求的全部职能;对运输类飞机,在驾驶舱和客舱内每个座位配备符合CCAR25部25.785条要求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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