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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2 程序制定要求
本条适用时,学院应当制订并指定使用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程序,并且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遵守该程序。
9.6.6.3 不装该系统或装置的运行
A. 为安装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B. 如果警告系统或装置在飞机起飞后不能工作,则继续按照原定计划飞行,但不得飞离能够修复或更换该系统或装置的地点;
C. 带有不能工作的高度警告系统或装置的飞机从不能修复或更换的地点调机飞行到能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地点;
D. 进行适航性飞行试验。
9.6.7 机载防撞系统设备及应用
A. 凡学院执管的飞机,其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19座的涡轮动力飞机必须安装机载防撞系统(ACASII);
B. 安装该系统必须得到局方批准,并满足有关的适航要求;
C. 驾驶安装有该系统飞机的驾驶员应当打开并使用该系统;
D. 本条A款中规定的ACASII等同于TCAS-II7.0版本。
9.6.8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A. 截止到2007年1月1日止,学院执管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动力飞机(Y7-100),可不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B类TAWS;
B. 从2007年1月1日起,学院引进的最大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动力飞机,均应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B类TAWS;
C. 学院所有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00千克或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30座的涡轮动力飞机,不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时,均应安装经批准的B类TAWS系统(经局方批准的除外)。
9.6.9 飞行记录器
学院Y7-100飞机已经按照CCAR91.509条安装了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在全部训练运行过程中必须保持连续工作:
A. 学院必须对飞行记录器进行可用性操作检查;评估来自飞行记录器系统的记录信息,以确保飞行记录器的可靠性和持续可用性;
B. 下述运行必须经局方批准:
a) 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不工作时,调机飞行到可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b) 如果在起飞后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变得不能工作,按照原计划继续飞行到目的地;
c) 为测试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或安装在飞机上的任何通讯或电子设备,关闭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所进行的适航性试飞;
d) 将新购飞机航空器从获得地调机飞行到可进行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安装工作的地点;
e) 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失效和拆下修理的训练飞机可以进行不超过15天的非商用取酬飞行,但在训练飞机维修记录中记录有失效的日期,并在驾驶员的视野内放置一块标牌表明飞行数据记录器或驾驶舱语音记录器是不能工作的;
f) 一旦发生事故或需要立即报告局方的事件,学院应当保存飞行记录器的原始信息至少60天,如果局方另有要求,还应当保存更长的时间。从记录中所获得信息将用来帮助确定事故或事件的发生原因。
9.7 非训练飞行
非训练飞行包括:试飞、调机飞行两类,其中,试飞又分为正常试飞和特殊试飞。且由航务业务部门负责向当地空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9.7.1 试飞
指必须通过空中飞行来验证训练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的飞行,并根据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307条规定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MH3145.3-1996“民用航空器试飞”制定试飞实施方案。
9.7.1.1 正常试飞
指维修方案中规定必须试飞的飞行。
9.7.1.2 特殊试飞
除正常性试飞以外,不明确指定要求试飞的飞行,包括新购航空器交付的试飞、大修及重大检修工作后的试飞、排故试飞,以及其它需要试飞验证飞机航空器性能的飞行。
9.7.2 调机飞行
9.7.2.1 一般调机
指为了完成某项预定任务而进行的调动飞行,对新购航空器、特殊情况维修所需的调机飞行,机务部门应与适航部门、飞行部门事先进行沟通工作,承担调机飞行的相关工作。
9.7.2.2 新购航空器调机
由学院购机小组统一组织飞行、机务、航务等部门完成调机任务。
9.7.2.3 调机飞行包括下列情况
A. 航空器飞向目的地进行计划性修理或改装及相应工作完成后的回调飞行;
B. 航空器在基地以外航站飞到指定修理站的飞行;
C. 销售旧机无“三证”时的特许飞行;
D. 执行特殊任务时的空机飞行;
E. 撤离危险地区的飞行;
F. 新购航空器从制造厂持适航当局颁发的临时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电台执照飞往基地的飞行。
9.7.2.4 故障调机飞行必须遵守的规则
A. 执行调机飞行必须由机务处确认可行性,学院维修副院长作出决定并签署调机授权书;
B. 调机飞行的机长根据飞机性能限制,参考MEL/CDL限制条件,安排调机计划和签派放行。对损坏或故障飞机调机飞行要尽可能安排该次飞行所需最少人数空勤组人员。机长在起飞前应与副驾驶仔细研究所要检查项目、性能和程序;
C. 机务代表应监督或协助委托维修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准备;
D. 机务代表或委托维修单位应负责向调机机组介绍飞机故障及需机组了解的其它情况。机组在调机前做必要的飞行准备;
E. 一台发动不工作调机必须依据维护手册有关章节的规定对故障发动机进行机务准备,飞行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a) 调机所起降的机场及航线必须符合飞机性能的要求;
b) 除基本的机组配备外,不得载运其它物品;
c) 起飞机场和目的地机场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目视气象条件;沿航线不应有积冰天气;起飞、落地时侧风分量应小于或等于5米/秒;起飞和着陆应在干跑道条件下进行;
d) 航路备降场:在制定调机飞行计划时,应选择若干个紧急备降场以保证航路飞行中任意一点备降距离在一小时飞行时间以内;
e) 根据学院《维修工程管理手册》规定进行飞行前检查,应将检查结果记录在维护记录中并签字,机长应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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