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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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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一个应急定位发射器(符合CCAR91部第91.405要求);
P. 不包括驾驶员的座位数为9座或以下的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应当按照CCAR23部23.785的要求配备肩带;
Q. 旋翼机应当按照相应的适航要求配备肩带。
9.3.1.2 夜间目视
A. 9.3.1.1款中规定的仪表和设备;
B. 经批准的航行灯;
C. 一个经批准的航空红色或航空白色防撞灯系统。防撞灯系统失效后,该训练航空器可继续飞行到能够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地点;
D. 一个着陆灯;
E. 供所有安装的电气和无线电设备用的足够的电源;
F. 一套备用的保险丝或者对所需的每种保险丝各有三个备件,安放在飞行中的驾驶员容易取到的位置。
9.3.2 仪表飞行规则设备、仪表要求
A. 满足9.3.1条所规定的仪表和设备;
B. 与所用地面设施相适应的导航设备和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其中,甚高频全向信标(VOR)设备由航空器所属单位机务工程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了维修、校验和检查:
a) 检查人员在前30天之内,必须采用下列测试方法,完成对甚高频全向信标(VOR)的使用检查,以证实其指示方位在下面列出的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1) 在起飞机场,使用经认可的测试信号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2) 在起飞机场,使用局方指定的或者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机场地面上一点,作为VOR系统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4°;
3) 如果机场既无测试信号又无指定的地面校验点可用,可使用局方指定的或在国外有关民航当局指定的空中校验点进行测试,最大允许方位指示误差不超过±6°;
4) 如果无可用的测试信号或校验点,可用下列方法在飞行中测试:
(1) 选取一个处在公布的VOR航路中心线上的VOR径向线;
(2) 沿选定的径向线选择一个明显的地面点,最好离VOR地面设施37公里以外,在适当低的高度上操纵航空器在适当低的高度上准确通过该点上空;
(3) 在飞越该点时,注意接收机指示的VOR方位,公布的径向线和指示方位之间的差值不超过±6°。
5) 如果学院航空器上装有双套VOR(除了天线以外,装置互相独立),检查人员可以用一套对另一套进行检查,来代替1)、2)、3)、4)的检查程序。检查中应当将两套设备调谐到同一个VOR台,并记下对该台的指示方位,两个指示方位间的差值不超过±4°。
b) 检查人员按照b)条规定检查完VOR工作,必须在飞机飞行记录本或其他记录本上记载检查日期、地点、方位误差并签名。
C. 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对下列训练航空器除外:
a) 按照CCAR121部规定安装了第3套姿态仪表系统的飞机,该仪表系统在整个360°的俯仰和横滚飞行姿态变化中是可用的;
b) 按照CCAR29部规定安装了第三套姿态仪表系统的旋翼机,该仪表系统在±80°俯仰和±120°横滚飞行姿态变化中是可用的。
D. 侧滑指示器;
E. 可按照大气压力调节的灵敏型高度表;
F. 指针式或数字式显示时、分、秒的时钟;、
G. 足够容量的发电机或变流机;
H. 陀螺倾斜和俯仰指示器(人工地平仪);
I. 陀螺磁罗盘指示器(航向陀螺仪或等效仪表)。
9.3.3 其它飞行规则设备、仪表要求
A. 如果按照9.3.2要求装有甚高频全向信标导航设备,并在海拔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运行时,该航空器应当装备经批准的测距设备(DME);
B. 当要求的测距设备在海拔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失效时,机组必须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而后可在7300米(24000英尺)或以上高度继续飞行到预定着陆的可修复或更换该设备的下一个机场。
C. 学院Y7-100、CE525和PA42飞机必须按照CCAR91.1013条安装应急设备及使用方法。
9.4 航空器操作装置要求
(详见本手册9.3),学院暂不执行在客舱和行李舱加装燃油箱飞行 。
9.5 航空器证件要求
所有航空器投入运行时,应当具备现行有效的证件,对涡轮动力飞机,还应当在进出民用机场时符合CCAR34部燃油排泄和排气的要求。
A. 国籍登记证
运行航空器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国籍登记证,并置于航空器内明显处,以备检查。
B. 标准适航证
运行航空器时必须携带现行有效的标准适航证,并置于航空器内明显处,以备检查。
C. 无线电电台执照;
    详见8.5机载电台的检测和执照申办。
D. 特许飞行证
依据CCAR21R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申请相应的特许飞行证进行特殊作业,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在运行时应当严格按照CCAR21R2第72条、CCAR91第91.211条的使用基本要求和使用限制进行特殊飞行,不允许进行训练飞行。
E. 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行手册
该手册必须使用机组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9.6 其它设备要求
9.6.1 应急定位发射机
A. 应当装经批准的便携式或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B. 固定式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安装在飞机尽可能靠后的部位;
C. 电池更换(或充电)要求:
a) 当发射机的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
b) 当发射机电池已达到制造商规定的使用寿命50%时(对可充电电池,为其充满电后的有效使用时间的50%,但不适用于在贮存期内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c) 电池新的更换(或充电)到期日期,应清晰可见的标记在发射机的外表;
d) 更换(或充电)电池的工作应当记录在该训练航空器维修记录中。
D. 应急定位发射机应当在上一次检查后的12个日历月内对下述内容进行再次检查:
a) 安装情况;
b) 电池的腐蚀情况;
c) 控制和碰撞传感器的操作;
d) 天线是否有足够发射信号的能力。
E. 下列情况可以不安装应急定位发射机,但执行调机飞行任务的飞机不得载运除必需的机组成员以外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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