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航空情报数据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航空情报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审核、编辑、储存、交换、分发民用航空领域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九条 按照航空原始数据影响民用航空的持续程度,航空原始数据分为动态航空原始数据和静态航空原始数据。
第四十条 静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永久性或长期(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使用的航空原始数据,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航行资料汇编及其增订。
第四十一条 动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临时性质或有效期短的航空原始数据,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航行通告和航行资料汇编增订。
第四十二条 航空原始数据不得作为实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直接依据。组织实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依据民用航空当局正式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建立航空情报质量体系。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体系,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第四十四条 航空情报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航空情报数据管理各阶段实施质量所必需的程序、方法和资源,保证数据的可追踪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民用航空实行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以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度颁发的航行数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生效日期应当从定期制航行资料国际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
(二) 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
(三) 在生效日期前42天进行分发。
(四) 以纸张印刷形式发布。
(五) 在航行资料的定期颁发制的生效日期无资料发布的情况下,应当以航行通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在不迟于相应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日期的一个周期内,签发“无资料”通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