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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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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接受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航空情报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执行。航空情报培训教员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聘任。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的养成教育应当在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进行。民航总局对航空情报养成教育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民用航空情报养成教育任务的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航空情报专业师资。航空情报专业课教师应当具有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实际工作的经历,并且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二) 经民航总局审查批准的相应教材和教学设施。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空管局设置。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民航总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二)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三十五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为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所有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行航线实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七条 航空情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一) 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八小时以内;
(二) 处在酒精饮料的作用之下;
(三) 到麻醉或其他药物影响不利于正常工作的;
(四) 出现伤病、过度疲劳、情绪极度不稳等情况。

第五章   航空情报数据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航空情报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审核、编辑、储存、交换、分发民用航空领域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九条 按照航空原始数据影响民用航空的持续程度,航空原始数据分为动态航空原始数据和静态航空原始数据。
第四十条 静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永久性或长期(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使用的航空原始数据,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航行资料汇编及其增订。
第四十一条 动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临时性质或有效期短的航空原始数据,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航行通告和航行资料汇编增订。
第四十二条 航空原始数据不得作为实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直接依据。组织实施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依据民用航空当局正式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一体化航空情报系列资料。
第四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建立航空情报质量体系。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体系,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第四十四条 航空情报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航空情报数据管理各阶段实施质量所必需的程序、方法和资源,保证数据的可追踪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民用航空实行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以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度颁发的航行数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生效日期应当从定期制航行资料国际共同生效日期表中挑选。
(二) 生效后的28天内不得进行更改,除非持续时间不超过28天。
(三) 在生效日期前42天进行分发。
(四) 以纸张印刷形式发布。
(五) 在航行资料的定期颁发制的生效日期无资料发布的情况下,应当以航行通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在不迟于相应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生效日期的一个周期内,签发“无资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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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