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民用航空情报规章;拟定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执行;依法监督、管理全国民航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第十六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民航省(区、市)监管办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第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拟定民用航空情报运行管理制度、标准和程序;实施民航总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空管系统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研究开发民用航空情报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组织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培训;参与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情报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空管系统航空情报业务统计。
第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贯彻执行民用航空情报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根据民航总局空管局拟定的民用航空情报运行管理制度、标准和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实施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辖区内空管系统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系统建设;组织推广民用航空情报新技术在本辖区的应用;组织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业务的培训;负责空管系统航空情报业务统计。
第十九条 民用机场在航空情报工作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初步审核、处理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原始数据;
(二)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障碍物A型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三)发布本机场航行通告、雪情通告;
(四)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五)负责本机场所需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供应工作;
(六)协同监护机场净空。
第二十条 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初步审核、处理各有关业务部门提供的航空原始数据;
(二)编写本机场的使用细则,绘制机场图、机场地面活动图、停机位置图、障碍物A型图的草图,并按规定上报;
(三)发布本机场航行通告,接收处理有关航行通告;
(四)组织实施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
(五)负责航行资料、航空地图的管理供应工作;
(六)协同监护机场净空;
(七)组织实施本辖区航空情报数据的管理;
(八)负责本辖区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九)指导监督本辖区航行通告的发布。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