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航务运行 >

时间:2011-10-08 14: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一)组织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数据的管理;
(二)负责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
(三)负责《中国民航国内航行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航行资料增订、航行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五)提供有关航行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六)负责航图和航行资料的销售、发行、订购代理工作;
(七)办理国际间航行通告、航行资料和航空情报数据的交换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九)监控航空情报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由民航总局指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被指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内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包括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室、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应当设立航空情报单位,组织实施负责区域内的航空情报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暂未设立航空情报单位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证明其所承担的航空情报工作职责已得到切实履行,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规定数量的、持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航空情报人员执照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设有值班室、飞行准备室和资料室等基本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应设在方便国内、外机组进出和提高办事效率的地方,面积至少28平方米;
(三)配置标准领航时钟、值班工作台、机组准备工作台、保密文件柜和一定数量的航行情报资料柜、航图柜、绘图桌和制图用具;
(四)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空情报自动化处理系统;连接航空固定通信网的计算机终端和打字机;复印机、电传机、直通电话、传真机、航班动态显示器等设备。
(五)民航总局出版的全套航行资料、必要的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的附件和文件、供咨询和飞行前讲解之用的参考图表和文件并保持最新;
(六)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情报业务运行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航空情报设施。
第二十五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具备用于收集、交换及向航空情报用户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通信条件。航空情报通过航空固定电信网、对空广播、地空数据链、图文传真、计算机网络、航站自助式情报服务等方式进行。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应当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直通电话应当在15秒之内建立,报文通信、报文传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国际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2小时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
第二十七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安排航空情报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值勤。
第二十八条 航空情报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工作讲评,及时发现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责任区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的,航空情报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封存有关资料
(二) 封存有关人员技术档案
(三) 制作有关飞行轨迹图表


第四章 人员
第三十条 在航空情报单位担任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航空情报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执照有效。未取得执照或所持执照无效的人员,不得担负航空情报工作。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