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 航空原始数据提供通知单
1.航空原始数据提供人
提供人: 联系电话:
提供单位: 提供日期和时间:
2.航空原始数据收集人
收集人: 联系电话:
收集单位: 联系传真:
3.提供内容
提供序列号: 生效日期和时间:
共 页 失效日期和时间:
公布方式 □ 航行通告 □ 航行资料汇编修订
□ 航行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 航行资料通报
内容:
4.AIRAC事宜
应采用AIRAC但未能实施的原因:
5.声明
提供的航空原始数据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全面。
领导签字
附件 向航空情报部门提供航空原始数据的内容
一、 空域管理部门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提供如下类别的航空原始数据:
(一)空中交通服务、空中航行服务程序、搜寻救援设施和服务。
(二)影响空中飞行的危险情况。
(三)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
(四)存在拦截航空器的可能性,并要求在VHF紧急频率121.5MHZ守听的区域、航线或航段。
(五)空中交通服务负责部门、负责区域、主要类型;营运人与空中交通服务部门之间进行协调的一般条件;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标准;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及其地址清单。
(六)搜寻援救负责部门、负责区域、服务和设施的种类;现行有效的搜寻援救协议;提供搜寻援救服务的条件;实施搜寻援救所用的程序和信号。
(七)我国实行的一般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仪表飞行规则。
(八)我国空中交通服务空域类别介绍。
(九)确定等待、进近和离场程序的相关标准,通用的离场和进场程序。
(十)一次、二次雷达服务及程序。
(十一)基本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二)地区补充程序。
(十三)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系统介绍。
(十四)飞行计划的一般规定、提交、变更程序;重复飞行计划制度的规定。
(十五)飞行计划电文配址。
(十六)民用航空器拦截程序及所用的目视信号。
(十七)发生非法干扰时适用的有关程序。
(十八)空中交通事故征候报告制度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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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