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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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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定期颁发制航行资料应当在刊头加以AIRAC的标志。
(七) 对于预先计划的有运行意义的变更需要进行制图工作和/或需要更新导航数据库的,不得采用与AIRAC生效日期不同的执行日期。
航行资料共同生效日期、航行资料公布日期、航空原始数据提供日期的相互关系见本规定附件xx。
第二节     航空原始数据的提供和收集
第四十六条 下列单位应当向航空情报部门提供影响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的航空原始数据:
——空域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通信导航部门
——航空气象部门
——飞行标准和航务管理部门
——适航管理部门
——机场当局
——航空运输部门
——航空油料部门
——民航公安部门
——航空安全监察部门
——财务主管部门
——卫生检疫管理当局
——海关当局
——边防检查管理部门
——国际合作部门
各有关单位向航空情报部门提供航空原始数据的内容见附件XX。
第四十七条 提供的航空原始数据应当经过核证,确保数据精确性、分辨率和完整性符合本规则附件xx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提供的航空原始数据,应当记录存档,确保可追查性。
第四十九条 向航空情报部门提供航空原始数据应当填写《航空原始数据提供通知单》(见附件xx)。航空原始数据提供通知单是提供航空原始数据的统一形式和存档依据。
第五十条 航空原始数据通知单应当以打印或易于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填写的方式绘制的书面资料,提供给航空情报部门。
第五十一条 对外提供的航空原始数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专用技术名词的,应当附有英文译稿。
第五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提供下列涉及设施、程序、服务的设立、撤消、工作时间变化和重大变化的航空原始数据时,应当遵守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的有关规定:
(一) 下列各项的设置、撤消和预定的重要变更(包括运营实验)适用于下列各项的界限(水平和垂直)、规则和程序: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咨询区,空中交通服务航路,永久性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类别的活动期)以及防空识别区,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无线电导航设备和通信设施的位置、频率、呼号、已知不正常情况和维修期;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消音程序以及其他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气象设施(包括广播)和程序;跑道和停止道。
(二) 下列各项的设置、撤消和预定的重要变更:
影响航行的障碍物的位置、高度和灯光;
滑行道和停机坪;
机场、设施和有关服务的工作时间;
海关、移民和卫生服务;
临时性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影响航行的险情、军事演习和航空器的大量活动;
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
第五十三条 提供航空原始数据应当遵循时间提前的原则。规定如下:
(一) 以航行通告发布的航空原始数据一般应当提前24小时递交至航空情报部门。对已设危险区、限制区或禁区的启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限制空域的活动,必须提前8天递交至航空情报部门。不可预见的应当立即提供。
(二) 按航行资料定期颁发制程序颁发的航空原始数据,国际机场应当至少提前70天,国内机场应当至少提前56天,提供向国外发布的规章和规定,至少应当提前90天提供给航空情报部门。
第五十四条 民航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通常向同级航空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需经总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批准的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按本系统的报批规定上报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原部门提供同级航空情报部门,亦可由总局业务部门提供总局航空情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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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