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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1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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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航路和航线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所经地区的地形、气象特征以及附近的机场和空域,充分利用地面导航设施,方便航空器飞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第六十七条航路和航线的建设和使用,应当有利于提高航路和航线网的整体
运行效率,并且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准则:(一)航路或者航线应当根据运行的主要航空器的最佳导航性能划设;(二)中高密度的航路或者航线应当划设分流航线,或者建立支持终端或者进近
管制区空中交通分流需要的进离场航线;(三)航路或者航线应当与等待航线区域侧向分离开;(四)最多可以允许两条空中交通密度较高的航路或者航线汇聚于一点,但是其
交叉航迹不得大于 90度;(五)最多可以允许三条空中交通密度较低的航路或者航线汇聚于一点;(六)航路或者航线的交叉点应当保持最少,并避免在空中交通密度较大的区域
出现多个交叉点;交叉点不可避免的,应当通过飞行高度层配置减少交叉飞行冲突。第六十八条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 20千米,其中心线两侧各 10千米;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 8千米。第六十九条航路和航线的高度下限不应当低于最低飞行高度层,其上限与飞行高度层的上限一致。
第七十条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应当是航路和航线中心线两侧各 25千米以内的障碍物的最高标高,加上最低超障余度后向上以米取整。在高原和山区,最低超障余度为 600米,在其他地区,最低超障余度为 400米。
第七十一条根据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在某段航路或者航线上运行的需要,可以对该段航路或者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定其最低飞行高度。
第七十二条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应当将 95%概率可容度所确定的导航容差区域,与导航设施上空的多值性倒圆锥容差区域相连接形成的区域确定为航路或者航线的主区。航路和航线导航设施的精度优于标准信号或者有雷达监视时,航路、航线的主区可以适当缩小。
第七十三条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应当将 99.7%概率可容度所确定的区域确定为航路或者航线的超障区,包括中间的主区和两侧的副区。如果具有有关实际运行经验的资料以及对导航设施的定期校验,可以保证导航信号优于标准信号,或者有雷达引导时,航路和航线副区的宽度可以适当缩小。第七十四条评估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时,航路和航线主区、副区内的最低超障余度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三《导航容差和缓冲区》确定。航路和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为超障区内障碍物的标高加上其所处位置的最低超障余度后,取其中的最大值,向上以米取整。第七十五条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施的有效范围以及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第七十六条为了增加空域容量和提高空中飞行的灵活性,可以按照规定建立临时航线,明确临时航线的使用限制和协调规定。
第七十七条为保持航空器进场或者离场飞行的安全顺畅,应当设置标准进场和标准离场航线。进离场航线的设置应当使得航空器的运行接近于最佳操作状态。邻近有多机场的,各机场的进离场航线应当尽可能统一设置。
第七十八条航路和航线上应当根据全向信标台的布局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航路或者航线飞行的航空器准确飞行。第七十九条根据航路和航线的布局、空中交通服务对掌握飞行中航空器进展情
况的需要,航路和航线上应当设置重要点,并使用代号予以识别。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五《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规范》的规定。第八十条航路和航线应当根据对导航性能的要求设置导航设施。为了帮助
航路和航线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运行,导航设施的类型和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第八十一条航路和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航路和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的人工障碍物体,应当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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