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的最少数量; 2、装备无线电导航设施的地点,不一定要指定为强制报告点; 3、不一定要在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边界上设置强制报告点。(二)设置要求报告点,应当根据空中交通服务附加位置报告的要求而定。(三)在某些特殊地区,可以设置以整数地理经纬度数进行报告的报告制度。(四)对强制报告点和要求报告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空中交通服务的需
要,减少飞行人员的工作负荷。
第五节进离场航线重要点的设置
一、标准仪表进离场航线重要点的设置(一)标准仪表进离场航线重要点应当设置在以下位置: 1、标准仪表离场航线的结束或者标准仪表进场航线的起始点; 2、指定航径的改变点; 3、适用或者不适用的飞行高度层或者飞行速度的限制点; 4、考虑到起飞阶段航空器驾驶员高负荷工作,要求参照无线电导航设施的标准
仪表离场的起始点应当设在距跑道末端 3.7千米以上。(二)标准仪表进离场航线重要点的定位应当参照地面无线电导航设施,特别是
指定航径的改变点,最好利用甚高频无线电导航设施所在地标明。如不符合此要求,
应当采用以下方式定位:
1、VOR/DME;
2、VOR/DME和 VOR径向线;
3、VOR径向线交叉定位。
应当尽量减少利用 NDB方位线定位,且不使用扇形指点标;利用 VOR/DME定位时应当使用与确定下一航径有关的 VOR/ DME设施。
二、目视进离场航线重要点应当设置在依靠目视参考相关地标易于识别的地理位置,也可以使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所在地点。
第六节转换点的设置
一、全向信标台标定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航线应当设置转换点,以帮助沿该航段的航空器准确运行。通常情况下,距离达到 200千米及以上的航段才应当设置转换点,但由于航路的复杂性、导航设施的密度或者其他技术或者运行上的原因,有理由在较短的航段上设置转换点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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