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的说明
为了规范我国民用航空活动对空域的建设和使用,逐步实现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接轨,民航总局制定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编号确定为 CCAR-71TM。现对本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关于民用航空所用空域建设和使用方面的法规比较缺乏,实际工作中大多借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尚未转化为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中专设第二章空域管理,但是其内容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从技术标准方面看,操作性不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制订本办法,对民用航空所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做出补充规定,规范民用航空所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安排,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将对我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进行审计,包括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2和附件 11(以下简称附件 2和附件 11)以及有关文件的执行和采用情况的审计。空域使用方面有无规定将是其重要的审计内容。而且,中国民用航空所用空域的分类使用问题多次在国际会议上被列为中国民航的“缺陷和不足”,要求中国及时解决。本办法在制定中,采用和借鉴了附件 2、附件 11、8168文件、9689文件、9426文件中的内容,可以解决基本符合国际民航组织审计要求的现实问题。
二、制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二条,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飞行基本规则》中已经基本明确了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补充规定》(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补充规定》)中,也明确提出哪些空域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批,哪些空域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据此,民航总局作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和《飞行基本规则补充规定》的规定,制订民用航空建设和使用有关空域的具体规定。
本办法在制定中遵照下列原则,吸收了附件 2、附件 11和有关文件中的相关标准和建议措施。
(一)先进性原则。在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的同时,尽量借鉴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和建议措施,部分参照了澳大利亚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保持了与《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衔接,保证本办法在制度规定上具备一定先进性。
(二)可行性原则。制定本办法应当保证切实可行。有的技术标准要求的操作比较复杂,虽然先进,但与《飞行基本规则》存在抵触。对此,本办法按照现行规定简化处理,方便实际操作。
(三)明确性原则。本办法在文字表述上,力求明确表达规章含义,力求文字精炼。同时,对难以理解的内容,配以图形或者表格,或者在本办法的附件加以注释。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空域分类问题。
国际民航组织多次在不同会议上提出,各缔约国应当按照附件 11的要求对空域进行分类划设和命名,并将该项目列为有关国家的缺陷和不足。目前,《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中均无此种空域分类。在《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已经规定了 A、 B、C、D等 4类空域。故本办法将 A、B、C、D类空域列入,且四类空域的定义与附件 11的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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