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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扇区的建设和调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批准。第一百零六条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和监测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状况,统计各类运行数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有关数据进行规范管理,及时
补充、修订和清理,并监督空域数据的公布。第一百零七条办理空域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出需求。空域用户和运行管理人可以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空域
设置的意见和建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方案。
(二)掌握空域的运行情况。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民用航空活动使用空域的运行数据和意见,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运行情况、使用需求以及建议的解决方案上报有关部门。
(三)建立征询制度。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国内和国际的空域用户征询,了解他们对空域使用的意见和需求,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空域用户。(四)规范建设和使用空域。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规范化,尽可能地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规范保持一致,已经建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应当严格执行。(五)明确原则和目标。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处理空域事宜的原则和目标,确定处理方法和办事程序。(六)加强协调。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具体的空域事宜时,应当与涉及空域事宜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和空域用户全面、充分地协商与协调。(七)编制实施方案。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八)评估空域安全水平。重大的空域建设和使用方案应当进行安全水平评估,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时,该方案才能实施。(九)人员培训。在空域方案实施前,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和空域用户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以切实掌握方案,保证空域方案的顺利实施。(十)发布相关资料。空域实施方案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编制成航行情报资料汇编,向民用航空的空域用户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布。(十一)时间要求。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空域事宜时应当对全过程的各项工作提出严格的时间规定,并合理分配各项工作占用的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编写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空域的有关资料和管理规定:飞行情报区、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管制区、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机场管制地带、管制扇区、航路、航线、等待航线区域以及特殊区域。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定期分发,明确接受单位并保持固定联系。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及时修订,保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民用航空空域使用手册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本办法自 2003年 12月 1日起施行。
附件一定义
本办法中所用术语的含义按照下列规定:
准确性(ACCURACY)估计值或者测量值符合真实值的程度。
区域导航(RNAV:AREA NAVIGATION)在以地面台站为基准的导航设施的作用范围内,或者在航空器自备导航设备的覆盖范围内,或者在两者相结合的条件下,航空器在任何欲飞航径上飞行的一种导航方法。
航空器(AIRCRAFT)能从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从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气中获得支撑的任何机器。
机场(AIRPORT)供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航线(AIR TRACK)航空器在空中飞行的预定路线,沿线须有为保障飞行安全所必须的设施。
航路(AIRWAY)以空中航道形式建立的,设有无线电导航设施或者对沿该航道飞行的航空器存在导航要求的管制区域或者管制区的一部分。
标高(ELEVATION)从平均海平面至地球表面或者依附于地球表面的一个点或者一个平面测得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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