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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在终端管制区内同时为 2个或者 2个以上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在进近管制区内仅为一个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提供进近管制服务。
第四十八条终端(进近)管制区应当包含仪表着陆、起飞及必要的等待空域。起始进近航段的选择与终端(进近)管制区设计应当协调一致,尽量减少对空域的需求。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在符合有关标准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减少对空中交通服务和航路、航线运行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划设,应当与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等设施的建设和覆盖情况相适应,并考虑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以便能够有效地向区域内所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
第五十条终端(进近)管制区的设计应当满足飞行程序设计的要求,并兼顾航路或者航线飞行阶段与进离场飞行的衔接。特殊情况下,终端(进近)管制区也可以包含部分飞越的航路、航线,或者将部分进离场航线交由区域管制负责。
测距台的位置可以作为终端(进近)管制区设计的参照点,测距台的距离值必须
在图上予以标注,标注时,距离使用千米(海里)表示。终端(进近)管制区边界的设置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以下情形:(一)管制区边界划设在航路或者航线的侧向缓冲区内;(二)航路、航线飞行与进离场飞行之间的空间界定模糊,导致飞越航空器与进
离场航空器的飞行高度相互穿插;(三)航路、航线短距离穿越某终端(进近)管制区,导致管制移交频繁;(四)管制区边界设置在航空器爬升或者下降阶段的航路、航线上,导致在爬升
或者下降阶段进行管制移交;(五)来自几个管制区的多条航路、航线的汇聚点距离管制区边界较近,增加汇聚点附近管制工作的难度。
第五十一条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通常应当在距离地面或者水面 200米以上,或者为机场塔台管制区的上限。如果终端(进近)管制区内存在弧半径为 13千米的机场管制地带,则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应当在地面或者水面 450米以上。如果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下限确定在平均海平面高度 900米以上,则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上限通常不超过标准大气压高度 6000米,并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五十二条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外围边界呈阶梯状的,确定其外围边界时应当考虑终端(进近)管制区内的最小爬升梯度、机场标高、机场管制地带的半径、管制区阶梯状外围边界是否与机场周围空域和地理环境相适应并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终端(进近)管制区阶梯状外围边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至外侧 20千米,若管制地带半径为 10千米,则阶梯最低高为 300米,若管制地带半径为 13千米,则阶梯最低高为 450米;
(二)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 20至 3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 750米;(三)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 30至 4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 1050米;(四)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 40至 6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 1350米;(五)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 60至 12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 2250米;(六)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 120至 18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 3900米;(七)机场管制地带外围边界向外 180至 240千米,阶梯最低高为 5100米。前款所述阶梯最低高的参照面为机场跑道。在阶梯最低高加上机场标高超过机场
过渡高度时,应当将其转换为相应的标准大气压高度。对外公布时,还应当根据机场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设置,将有关高度数据转换为相应的气压面高度。
第五十三条终端(进近)管制区可以根据区域内的空中交通流量、管制员工作负荷以及地空通信的繁忙程度,划设管制扇区。划设管制扇区参照本办法附件四《管制扇区划设指导材料》。
第五十四条终端(进近)管制区内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通常为 C类空域,包含其他类型空域的,应当明确其空域类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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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