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五重要点的设置和识别规范
第一节一般规定
一、设置重要点的目的在于划定空中交通服务航路、航线,以及满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了解和掌握航空器空中运行进展情况的需要。
二、重要点的设置应当尽可能参照地面无线电导航设施,最好是甚高频无线电导航设施。如无地面无线电导航设施,重要点应当设在能够利用自备式导航设备予以确定的地点,或者设在目视飞行时可以依靠目视观察确定的地点。
三、经过相邻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或者管制席位间协议,可以把特定的地点规定为“管制移交点”。四、重要点必须用编码代号予以识别。
第二节重要点的分类
根据对航空器空中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作用,重要点可以分为四类: 1、用于航空器在空中运行过程中航路、航线的改变和导航设施的转换。 2、用于航空器的空中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 3、在限制的时间和特殊的航段内,用于航空器的空中运行和空中交通服务。 4、仅用于相邻管制区间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三节重要点的名称和编码代号
一、以导航设施所在地标明的重要点的名称和编码(一)重要点的名称应当易于识别,最好使用相关的地理位置名称进行命名。(二)确定重要点名称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该名称不应当造成航空器驾驶员和空中交通服务人员话音通信时在发音上产
生困难。以地理位置名称进行命名的重要点应当尽可能采用该名称的简语或者缩语。 2、该名称应当在通话中易于辨别,且与同一区域内其它重要点的名称不混同。 3、该名称最好由三个汉字或者至少六个字母组成,由字母组成时最好构成二个
音节,不超过三个音节。 4、重要点和标注重要点的导航设施应当选用同一名称。
(三)重要点的编码代号应当与无线电导航设施的识别信号相同。该无线电导航设施所在地点 1100千米范围内,编码代号不得重复。(四)编码代号的需求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通告国际民航组织地区办事处
协调确定。二、以非导航设施所在地标明的重要点的名称和编码代号(一)在不使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所在地标明的地点设置重要点时,对外开放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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