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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1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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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类和 B类空域的高度界定问题。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将 A类和 B类空域的高度界定明确为 6600米,即 6600米(含)以上为 A类空域,6600米(不含)以下为 B类空域。本办法将其明确为 6000米(不含)以上为 A类空域,6000米(含)以下为 B类空域。其原因,一是《飞行基本规则》自 2001年 8月 1日实施后,我国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中垂直间隔 300米扩大为 600米的转换高度由原来的 6000米变为 8400米,6600米作为划设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的垂直界限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二是允许实施目视飞行规则的高度范围为 6000米(含)以下, 6000米以上只允许实施仪表飞行规则,这与 A类和 B类空域对飞行的要求相符合。
(三)航路和航线最低飞行高度的确定方法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二条中关于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的确定办法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飞行基本规则》中的操作办法比较简单,但是对于导航精度的考虑不充分。附件 11和 8168文件中关于航路最低飞行高度的确定标准需要利用模板或数字地图实现,技术比较复杂。因此,为保持与上位法一致,本办法采用《飞行基本规则》中航路、航线最低飞行高度的确定办法,并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性能受到限制的航空器在航路、航线上飞行时的最低飞行高度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至七十四条进行评估,重新确定航路或航线的最低飞行高度。
(四)航空器类型问题。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 8168中,根据航空器允许最大着陆重量在着陆形态下失速速度的 1.3倍,将航空器划分为 A、B、C、D、E五种类型。国家有关机构的飞行管制规定中,按照航空器升限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文件,也将航空器分为 A、B、C、D、 E五种类型。本办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出现的最大类型航空器,就是根据上述规定指定航空器的类型按照字母递增顺序由小到大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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