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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1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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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并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以及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与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其他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四)D类空域内允许航空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对所有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在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之间配备间隔,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受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接收所有其他飞行的航空器的活动情报。
前款所述四类空域所需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和对飞行的要求详见本办法附件二《各类空域对空中交通服务和飞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类型的空域垂直相邻时,在共同飞行高度层的飞行应当遵守限制较少的空域类型的要求,并提供适合该类空域要求的服务。 A、B、C、D类空域对飞行的限制程度按照字母顺序递减。
第十二条 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该空域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情况确定,其上限通常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十三条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 6000米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四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 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过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五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地带之间的连接部分。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六条 D类空域为机场管制地带空域。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区域
第十七条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空中交通的有序活动。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高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机构发出需要搜寻与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机构或者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第十八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机场管制服务、进近管制服务和区域管制服务。
(一)机场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以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在机场附近飞行,接受进近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二)进近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加速并维持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进场或者离场飞行阶段接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三)区域管制服务是指为防止航空器相撞,维持并加速有秩序的空中飞行活动,向接受进近和机场管制服务以外的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第十九条确定某区域或者机场是否需要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应当依据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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