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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1 22:0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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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终端(进近)管制区应当以向该区域提供管制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城市的名称加上终端或者进近管制区作为识别标志。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名称、范围、责任单位、通信频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节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五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附近空中飞行活动的情况建立机场管制地带,以便在机场附近空域内建立安全、顺畅的空中交通秩序。一个机场管制地带可以包括一个机场,也可以包括 2个或者 2个以上位置紧靠的机场。
第五十七条机场管制地带应当包括所有不在管制区内的仪表进离场航线,并考虑机场能够运行的所有类型航空器的不同性能要求。划设机场管制地带,不得影响不在机场管制地带内邻近机场的飞行活动。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是圆形或者椭圆形的;但是如果只有一条跑道或者是为了方便目视推测领航而利用显著地标来描述机场管制地带的,也可以是多边形的。
第五十八条划设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应当选择机场基准点作为管制地带的基准点。在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 1千米时,也可以以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的基准点。
第五十九条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通常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对于可供 D类和 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如果为单跑道机场,则机场管制地带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 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如果为多跑道机场,则机场管制地带为以所有跑道的两端入口为圆心 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围成的区域。该区域应当包含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半径为 13千米的圆。如果因此使得跑道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大于 13千米,则应当向上取值为 0.5千米的最小整数倍。
(二)对于仅供 C类和 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地带水平边界的确定办法与本款(一)项相同。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以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 10千米。
(三)对于仅供 B类和 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以 10千米为半径的圆。
(四)对于需要建立特殊进近运行程序的机场,其机场管制地带的水平边界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机场管制地带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上限通常为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如果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需要高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下限,或者机场管制地带位于终端(进近)管制区或者区域管制区的水平范围以外,则机场管制地带的上限应当取某个飞行高度层为其值。
第六十一条机场管制地带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空域应当设置为 D类空域。
第六十二条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应当使用机场名称加上机场管制地带进行命名。机场管制地带的名称、范围、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为保护机场附近空中交通的安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至机场管制地带边界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气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征得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设立管制塔台的机场应当划设机场塔台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应当包含机场管制地带,如果机场在终端(进近)管制区的水平范围内,则机场塔台管制区的范围通常与机场管制地带的范围一致。机场塔台管制区的范围与机场管制地带的范围不一致的,应当明确机场管制地带以外空域的类型。
第六十五条机场塔台管制区通常应当使用机场名称加上塔台管制区命名。机场塔台管制区的名称、范围、责任单位、通信频率、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七节航路和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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