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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更改建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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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运行合格证的管理
1.6.1 概述
A. 局方颁发给学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运行合格证》是对学院飞行培训的性质、范围、训练课程等方面的具体批准和限制;
B. 学院应当遵守局方关于《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内容以及有效期限的规定;
C.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运行合格证”由学院广汉本部设立的安全运行控制办公室(主业务办公室)负责在学院主办公楼进行展示;
D. 学院安全运行控制办公室(主业务办公室)下设的运行管理科负责保存一套现行有效的《运行合格证》,以及学院运行管理手册(文件)体系所要求的手册,并随时准备接受局方的检查。
1.6.2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 当局方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对学院“运行合格证”修改时,学院应当在收到局方修改“运行合格证”通知的30天之内向局方提交接受局方修改决定的书面报告。当学院对局方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必须在30天内向局方提交书面报告,阐明对局方修改决定的意见、理由和学院建议的修改内容;
B. 当学院由于飞行培训课程或培训性质发生变化,需要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时,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天向局方提交修改“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C. 当局方颁发了经修订的“运行合格证”后,学院应当立即根据“运行合格证”的修订内容,修改学院《运行手册》,并严格按照局方批准的运行性质和范围实施飞行运行;
D. 学院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或提出修改《运行合格证》的通知后,在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对其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在30天之内提出,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认为存在影响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30天之内提出,使用本条E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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