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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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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每日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
B. 任何7个连续的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小时;
C.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D.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400小时。
5.5.4 飞行教员的教学飞行时间限制
飞行教师在任何连续24小时内,包括飞机、模拟机、训练器的飞行教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5.5.5 飞行教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飞行教员在飞行过程中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内。但如果在第一次起飞前发生延误,分院为飞行教员安排了地面休息场所,则值勤期应从实际起飞前1小时30分钟开始计算。
5.5.6 飞行教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与管理
A. 不得在飞行教员规定的休息期内的安排任何工作任务,该飞行教员也不得接受任何工作任务;
B. 本手册要求的休息期可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内;
C. 只有在发生飞行延误时,才允许按本章5.6.2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D. 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一次以上值勤期的飞行教员,必须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小时的休息期;
E. 当学院或分院为飞行教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后续的值勤期开始前必须为其安排至少8个小时的休息期;
F. 将飞行教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能认为是休息期的组成部分。
5.5.7 飞行机械员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根据运行需要,安排有飞行机械员执行训练任务时,其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参照执行该训练任务的飞行教员的执勤期、飞行时间限制和要求执行。
5.6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值勤限制
A.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值班时,空中交通管制员连续值勤的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直接从事雷达管制的管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工作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B. 塔台、进近、区域管制室管制席位应当安排2名(含)以上持有执照的管制员值勤;
C. 管制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内和处在麻醉剂或其他对值勤有影响的药物作用的情况下,不得参加值勤。
5.7 飞行教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5.7.1 飞行教员执照训练
A. 学院飞行人员或所聘人员担任飞行教员前必须根据CCAR141部附件E对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和CCAR141部附件F飞行教员仪表等级课程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训练。训练提纲按照学院制定的《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飞行教员仪表课程》训练提纲和具有航空器型别等级的《教员课程训练提纲》(若需要)实施;
B. 在单发执照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
a) 持有飞机类单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b) 或完成《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飞行教员仪表课程》训练提纲的训练。
C. 在多发执照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
a) 持有飞机类多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或
b) 持有飞机类单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完成《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训练提纲的训练;或
c) 完成《飞行教员执照课程》、《飞行教员仪表课程》和《增加飞行教员等级课程》训练提纲的训练。
D. 在过渡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持有该课程使用机型型别等级的商用或航线执照;持有飞机类多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完成课程使用机型的教员课程训练提纲;
E. 在直升机课程中担任飞行教员的人员,必须:
a) 持有直升机类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b) 或完成《直升机飞行教员执照课程》和《飞行教员仪表课程》训练提纲的训练。
F. 受训教员或所聘教员圆满地完成教员训练课程提纲后,必须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的安排下,接受相应课程目的和标准的介绍,并在教学使用的学院训练直升机上完成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负责实施的飞行程序和动作的熟练考试。
5.7.2 飞行教员增加执照或增加教员执照等级
5.7.2.1 飞行教员增加执照或增加教员执照等级程序
A. 确因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和/或《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和等级申请表》;
B. 分院技术管理部门按要求填写飞行人员增加执照级别、等级和/或增加教员执照等级上报表,报分院主任教员签署意见后上报学院技术管理部门,由学院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院运行副院长批准;
C. 申请人完成相应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参加由局方安排或其授权安排组织的增加级别、等级的航空理论和飞行实践考试。申请人增加执照级别、等级和/或增加教员执照等级的飞行实践考试必须由局方委任的考试员在航空器或模拟机上进行。
5.7.2.2 飞行教员增加执照或增加教员执照等级的训练
A. 申请增加执照级别、等级,必须按照训练提纲完成相应增加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或仪表等级的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并通过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或仪表等级的航空理论和飞行实践考试;
B. 申请增加教员执照等级,必须取得与所申请教员执照等级相对应的航空器类别、级别或型别等级的飞行驾驶员执照,如果申请带有仪表等级的教员执照还必须在飞行驾驶员执照中带有仪表等级,并按照5.7.1要求完成相应训练,通过相应的航空理论和飞行实践考试;
C. 申请增加级别等级,必须按照训练提纲完成相应理论培训和飞行训练,并通过相应级别等级的航空理论和飞行实践考试。
5.7.2.3 申请型别等级机型改装经历要求(不含直升机)
A. 申请学院具有型别等级高教机改装的飞行教员,必须持有飞机类多发带仪表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B. 具有至少100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或2年以上至少500小时的教学飞行时间。
5.7.3 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的复训
A. 经指派负责某一训练课程提纲的每个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在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按照学院各训练课程经批准的《主任/助理主任教员复训提纲》的要求完成至少1次不少于16个小时的复训;或者完成经批准的学院《飞行教员更新课程》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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