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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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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 外站放行规定
A. 外站放行
a) 学院以外机场由机场所在报告室管制员代理完成航空器放行工作;
b) 具备AFTN格式电报或传真条件的机场也可由航空器所属单位管制室管制员与机长通过电报、传真签字完成航空器放行;
B. 学院未规定最低运行标准机场的放行
a) 机场及相关设施适合该航空器运行;
b) 遵守航空器《飞行手册》及经批准的学院运行限制;
c) 根据适用于在经批准机场实施运行的签派规则放行;
d) 该机场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该机场局方批准的或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C. 飞至临时使用机场
学院航空器飞至临时使用机场时,所属地管制员或机长必须确认运行条件符合学院运行对该机场的要求;
D. 在基地以外的机场着陆后,航空器发生故障或发生不正常情况需要维修时,若与该单位签有维修协议,机长应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若未签维修协议,机长应通知基地派人进行维修。若仪表或设备发生故障/失效,由机长和维修人员按机型《最低放行清单》共同决定是否放行。
6.3 飞行运行一般规则
6.3.1 运行禁止载运的物品
学院航空器禁止载运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载运的麻醉药品、大麻、抑制或兴奋药剂或物资,除非得到法律或政府机构批准而载运。
6.3.2 飞行运行人员配备要求
学院飞行教学必须配备充足的飞行和地面理论教员,以及法规要求和保证飞行安全必须的航空器维护、空中管制、训练保障的人员。
A. 各分院飞行教员与飞行学生一般按照不超过1:5的的比例配备;
B. 每个经批准的课程必须配备一名主任教员和一名以上助理主任教员,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可以负责多门训练课程,但必须符合各课程对其资格的要求;
C. 检查教员按照每50名学生配备一名;
D. 飞行运行中担任航空器维护、空中管制、训练保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的培训,具体的培训目的和要求见本手册相关章节和各运行管理分册。
6.3.3 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要求
A. 在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中,但任教员和考试员的人员必须完全合格于在该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B. 在飞行教学和飞行考试中使用的航空器必须为取得标准适航证、具有中国国籍和功能齐全的双套操作装置。
C. 航空器在用于下列飞行考试时,除接受考试的驾驶员外,在另一驾驶员座位上的驾驶员应当具备胜任机长的能力:
a)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行考试;
b) 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级别或型别等级的飞行考试。
6.3.4 模拟仪表飞行要求
在学院航空器进行模拟仪表飞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 接受模拟仪表飞行训练的人员必须有遮挡装置对外界进行遮挡;
B. 另一座位上驾驶员必须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适合于该学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等级;该座位上驾驶员必须具有足够的前方和两侧的视野对外界进行观察。
6.3.5 航行优先权规则
A. 飞行中航空器驾驶员必须注意观察,以便发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为具有航行优先权的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B. 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
C. 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D. 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驾驶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E. 学院航空器应当给无动力航空器和拖曳其他航空器或物件的航空器让出航路;  
F. 从一架航空器的后方,在与该航空器对称面小于70°夹角的航线上向其接近或超越该航空器时,被超越的航空器具有航行优先权。而超越航空器不论是在上升、下降或平飞均应当向右改变航向给对方让出航路。此后二者相对位置的改变并不解除超越者的责任,直至完全飞越对方并有足够间隔时为止;
G. 当两架或两架以上学院航空器为着陆向同一机场进近,高度较高的航空器应当给高度较低的航空器让路,但后者不能利用本规则切入另一正在进入着陆最后阶段的航空器的前方或超越该飞机。已经进入最后进近或正在着陆的航空器优先于飞行中或在地面运行的其他航空器,但是,不得利用本规定强制另一架已经着陆并将脱离跑道的航空器为其让路;
H. 一架学院航空器得知另一架航空器紧急着陆时,应当为其让出航路;
I. 在机场机动区滑行的航空器应当给正在起飞或即将起飞的航空器让路。
6.3.6 高度规则
A. 最低安全高度
学院航空器运行时,必须保持一个当动力装置失效紧急着陆时,不会对地面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的高度;除起飞或着陆需要以外,不得低于以下高度运行:
a) 在人口稠密区、集镇或居住区的上空或者任何露天公众集会上空,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在其600米(2000英尺)水平半径范围内的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
b) 在人口稠密区以外地区的上空,航空器不得低于离地高度150米(500英尺)。但是,在开阔水面或人口稀少区的上空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些情况下,航空器不得接近任何人员、船舶、车辆或建筑物至150米(500英尺)以内;
c) 在对地面人员或财产不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直升机可在低于本条(2)或(3)款规定的高度上运行。此外,直升机还应当遵守局方为直升机专门规定的航线或高度;
d) PA42、Y7/100和CE525飞机昼间目视飞行时,不得低于离地面或最高障碍物以上300米(1000英尺);夜间飞行时,按照本节B款执行。
B. 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最低高度
学院航空器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除起飞和着陆需要外,必须遵守下列最低飞行高度的规定:
a) 在进入机场区域内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近图中规定的最低扇区高度,在按照进离场程序飞行时,不得低于仪表进离场程序中规定的高度。在没有公布仪表进离程序或最低扇区高度的机场,在机场区域范围内,航空器距离障碍物的最高点的高度,平原地区不得小于300米,高原、山区不得小于6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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