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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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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任飞行教员和助理主任飞行教员参加其他标准化讨论会或课程得到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课时数,得到局方批准后可以代替的复训。
5.7.4 飞行教员熟练检查
5.7.4.1 熟练检查
A. 参加学院飞行教学的所有飞行教员(包括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检查教员和飞行教员),必须在该课程使用的航空器型号上,完成了初始熟练检查;
B. 对参加教学的飞行教员,每12个日历月必须在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的安排下,在该课程使用的航空器型号上,完成一次熟练检查。
5.7.4.2 近期经历要求
A. 参加学院飞行教学的所有飞行教员,在开始教学前90个日历日之内,必须在所飞机型的飞机上,至少做过三次昼间或夜间的起飞和着陆(或在经局方批准的D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以及六个月内6次仪表进近(有仪表等级的执照)的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B. 未满足上述A条款的飞行教员,应按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a) 在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监视下,在所飞机型的飞机上,或在经局方批准的D级飞行模拟机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
b) 在具有型别等级的飞机上,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包括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和使用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一次全停着陆;
c) 当使用飞行模拟机完成上述1和2条款的任何要求时,同一飞行机组必须成员的位置应当由恰当资格的人员在座。并且飞行模拟机应当严格模拟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飞行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的特性;
d) 飞行检查教员应判定被检查教员是否熟练和符合执行相应课程教学任务的要求,并作出鉴定以及决定是否需要增加训练的动作。
e) 在学院Y7/100 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必须持有有效飞行机械员执照,在前6个日历月内,必须在Y7/100 飞机上担任飞行机械员飞行50小时,或者由局方委任代表在Y7/100 飞机上进行了检查,确认其熟悉并掌握了所有操作程序和重要信息。
5.7.5 飞行教师的执照与技术档案管理
5.7.5.1 概述
 凡学院内取得各类飞行驾驶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的飞行人员都必须遵守CCAR61部的有关规定,飞行技术档案必须保存至教员退出学院运行后至少12个月。
5.7.5.2 相关部门执照与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A. 飞行大队
a) 负责建立所属飞行人员技术档案:包括飞行人员经历和飞行时间记录、执照和等级类别、熟练或定期检查时间和结果、增加等级、体检合格证级别和有效期限以及飞行人员安全奖励和处罚档案等;
b) 根据所属人员的执照定期检查时间,负责分批计划、督促所属人员的执照检查申请,安排申请人参加航空理论考试和飞行实践考试;
c) 根据飞行教学需要和所属人员的技术状况,提出飞行人员增加等级的计划报分院审批。
B. 分院训练科
a) 负责建立分院飞行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同上);
b) 具体负责承办分院飞行人员执照的定期检查的文件审核和管理等具体事宜,将汇总材料报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
c) 负责检查分院飞行人员执照使用情况;
d) 具体制定分院飞行人员增加等级、机型改装等训练计划,并上报学院。
C. 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
a) 负责建立学院飞行人员技术档案(内容同上);
b) 负责监督、检查学院飞行人员执照使用情况;
c) 负责汇总、审核学院飞行人员执照的定期检查、增加等级的申请,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d) 具体承办院部飞行人员执照的定期检查、增加等级的申请,报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审批;
e) 接受局方委派组织学院飞行人员的航空理论考试和飞行实践考试;
f) 负责提供和复制执照申请所需的各种报表;
g) 具体负责执照办理相关费用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5.7.5.3 执照使用要求
A. 每次飞行必须携带有效的飞行驾驶执照及其他有关飞行证件;
B. 技术审定批准必须在有效期内;
C. 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教员执照,才能取得飞行教学资格;
D. 飞行学生必须持有飞行学员执照或有效的飞行执照,方可参加飞行;
E. 必须在技术审定批准的授权和限制条件内执行相关的飞行任务;
F. 执照被吊、扣期限内,被吊扣者不得申请在该执照上增加任何等级;
G. 执照被吊销后,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被吊扣者不得申请在该执照上增加任何等级。
5.7.5.4 执照的暂停、吊扣、吊销
A. 当飞行人员因故被局方暂停、吊扣、吊销驾驶执照时,分院执照管理部门必须将当事人的驾驶员执照和教员执照收回,交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飞行安全技术处转交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标部门;
B. 局方下达同意恢复飞行的通知后,由学院飞行安全技术处到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办理执照和技术授权的返签手续,工作完毕后执照方为有效。
5.8 学院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学院维修管理人员、上岗资格维修人员维修人员(I级、II级)、部件修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放行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学院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手册》。

5.9 航务管理(飞行签派)人员培训的基本要求
5.9.1 学院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培训
A. 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岗位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正常业务培训两类,正常业务培训包括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B. 学院空中交通管制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执行;
C. 学院所属管制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业务复训由学院空管中心负责并委托学院空中交通管理学院承办;
D. 学院空管中心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安排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管制年度或阶段正常业务培训计划。
5.9.2 管制员的执照管理与技术档案
A.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申请、考试、考核、颁发、暂停、注销、收回、恢复,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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