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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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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取得执照基础部分以及相应机型部分、执照项目部分的执照签署;
B. 获取单位检验项目的授权;
C. 熟悉并能正确理解所检验项目的维修操作规程、检查检验方法和标准,经营运人和维修单位组织考核能胜任所从事的检验工作;
D. 按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授权项目检验,有权对所检验的项目进行质疑,对结果不能确认或结果不符合标准,可以拒绝签署;
E. 负责填写相应的检验记录文件并对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5.1.7.6 特殊工种人员
A. 指无损检测等国家有专门标准要求的行业人员;
B. 须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C. 须获得单位特殊作业项目的授权。
5.1.8 航空器技术放行人员
A. 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程序由获证的营运人和维修单位授权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
B. 持有航空器机械专业执照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在取得执照机型部分签署并经单位授权后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
5.1.8.1 I类放行
I类放行适用于I级维修人员。
5.1.8.2  II类放行部件修理放行人员技术档案管理
部件修理放行适用于部件修理人员。
5.1.9 航务管理人员资格
5.1.9.1 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格
在学院从事空中交通管制或签派放行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A. 经过相应考试合格,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对应管制岗位有效执照;
B. 完成每年的管制复训及管理部门要求的管制正常业务培训任务,年度管制执照检查合格;
C. 持有民航地区管理局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D. 高等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以获得见习管制员资格,并在持照管制员指导下上岗工作。
5.1.9.2 航行情报人员资格
持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航行情报执照。
5.2 飞行教员的聘用
5.2.1 飞行教员选拔的基本要求
5.2.1.1 飞行教员选拔的程序
A. 飞行教员选拔由各飞行分院按照规定时间向学院人事处提出劳动用工计划,人事处通知学生处;
B. 学生处根据与航空公司签定的协议,在协议范围内和学院自行招收的飞行学生中确定各分院应推荐的人员名额,通知各分院进行推荐,并了解分院推荐人员的理论学习和英语成绩; 
C. 推荐结束后,将结果汇总飞行安全技术处,飞行安全技术处负责对推荐人员进行考察,考察结束后,与人事处、学生处共同确定名单,报学院运行副院长批准。
5.2.1.2 飞行教员选拔要求
A. 飞行教员的选拔应按照择优选拔、宁缺毋滥的原则;
B. 飞行技术应当至少达到中上水平要求,通过了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和全部通过飞行执照理论考试;政治表现优良、作风严谨、表达能力强的飞行学生中选拔。
5.2.2 飞行教员的聘用
A. 各分院可以根据训练课程要求,从满足5.1.4条要求的学院现职飞行人员中聘用飞行教员。也可以从满足5.1.4条要求的学院以外(包括外籍)的飞行人员中聘用飞行教员;
B. 学院以外(包括外籍)飞行教员的聘用由学院人事处、飞行安全技术处、学院外事办(若需要)和使用分院共同负责;
C. 所聘教员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的熟练考试由分院该课程的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负责实施。
5.3 飞行机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5.3.1 飞行机组搭配要求
A. 除有特殊规定外,学院训练飞行标准配备为一名带飞飞行教师;
B. 对飞行机械员和机组有要求的型别等级飞机,在训练飞行时,可以配备两名飞行教师和一名飞行机械员,并指定一名飞行教师作为机长,担任副驾驶的教师应当具备CCAR61部中规定的副驾驶资格;
C. 高教机航线训练时,可以配备两名飞行教师;
D. 教师训练飞行、试飞、调机和任务飞行标准配备为两名飞行教师(型别等级要求的三人制机组飞机还需配备一名飞行机械员)。
5.3.2 飞行教员的技术监控
A. 零教学经验飞行教师完成新教师训练后,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飞行100小时。其中,必须监控飞行50小时以后方可单独执行本场教学,其余50小时可在教师教学各阶段过程中监控;
B. 新近取得仪表等级教师资格的飞行教师,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飞行30小时。其中,必须监控飞行15小时方以后方可在真实仪表天气下单独执行本场教学,其余15小时可在教师教学各阶段过程中监控;
C. 零教学经验飞行教师完成新教师双发活塞飞机训练后,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飞行60小时。其中,必须监控飞行30小时以后方可单独执行本场教学,其余30小时可在教师教学各阶段过程中监控;具有500小时以上飞行教学经验的飞行教师转双发活塞飞机,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飞行30小时。其中,必须监控飞行15小时以后方可在双发活塞飞机上单独执行本场教学,其余15小时可在教师教学各阶段过程中监控;
D. 具有500小时以上飞行教学经验的飞行教师转双发涡桨或涡扇飞机,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飞行60小时。其中,必须监控飞行30小时方以后方可在双发涡桨或涡扇飞机上单独执行本场教学,其余30小时可在教师教学各阶段过程中监控;
E. 在初教机和中教机上,零航线教学经验飞行教师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航线飞行25小时,方可单独执行航线教学;高教机本场飞行教师转航线飞行教师,应当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以及其指定的二级以上的飞行教师监控飞行100小时。其中,必须监控飞行50小时方以后方可单独执行航线教学,其余50小时可在教师航线教学各阶段过程中监控;
F. 完成以上各款规定的监控飞行时间,仍不能独立执行飞行任务的飞行教师,最多增加不超过各款规定50%的监控飞行时间;增加的监控飞行时间由主任教员批准,报学院训练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增加监控飞行时间后,仍然不能独立完成飞行教学任务的飞行教师,重新进行教师提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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