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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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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资格
A. 在飞行训练或者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通过主任教员对其按照CCAR141部第141.49条要求进行的考试;
B. 飞行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执照中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适用的型别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C. 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D. 针对适用于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由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实施的熟练考试;
E. 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考试的检查教员,应当持有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执照中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和级别相对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5.1.3.2 任命
检查教员应当由主任教员向学院推荐,并以书面形式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分院任命。
5.1.3.3 限制
A. 检查教员对学员进行的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教员熟练检查必须由主任教员以书面形式指定;
B. 检查教员与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该学员实施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a) 检查教员是该学员的主要教员;
b) 该学员是检查教员推荐参加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的。
5.1.4 飞行教员的资格和要求
A. 飞行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的飞行教员应当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现行有效的飞行教员执照。其驾驶员执照和飞行教员执照应包括与课程中所用航空器的类别、级别和机型相对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适用的型别等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B. 符合CCAR61部第61.61条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
C. 针对相应课程的飞行程序和动作,通过了由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实施的熟练考试。
5.1.5 地面教员的资格和要求
A. 执照和等级训练课程中实施地面课教学的地面教员应当持有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如果实施训练课程需要仪表等级,则其执照中还应当带有相应的仪表等级;
B. 如果执照和等级训练课程中实施地面课教学的地面教员未持有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其履行地面训练职责必须在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并且该教员所进行的教学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5.1.6 飞行学员的资格
A. 飞行训练课程中接受训练的飞行学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员执照,满足学院各训练课程入口条件的要求;
B. 在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以外的训练课程中,飞行学员应当至少持有私人驾驶员执照;
C. 学生驾驶员在被批准实施单飞前,必须接受并记录了单飞所用航空器的适用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经授权教员在该型号航空器上检查确认已熟练掌握,能够安全实施单飞。在某一机场首次单飞前,应当得到在场飞行教员的批准;
D. 学生驾驶员在操作航空器单飞之前,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在学生驾驶员执照上,有授权教员针对其所飞型号航空器的签字,批准;
b) 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有授权教员的签字,证明其在单飞日期之前90天内接受了所飞型号航空器的训练;
c) 在某一机场首次单飞前,应当得到在场飞行教员的批准;
d) 学生驾驶员在实施转场单飞与距起飞机场超过50公里的单飞前必须遵守转场单飞的规定;
5.1.7 维修管理人员的资格
航空器维修人员采用统一的资格体系进行管理,分为维修管理人员、上岗资格维修人员、维修人员(I级、II级)、部件修理人员、检验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和放行人员,并应取得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相应执照、合格证书或者民航总局认可的其它合格证件,根据单位授权,才能从事相应维修活动。
5.1.7.1 维修管理人员
A. 熟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法规;
B. 具有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身体健康;
C. 从事学院航空器或者学院航空器部件维修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其中包括不少于2年的维修管理工作;
D. 具有听、说、读、写并正确理解工作中所使用中文的能力,配备翻译可视为满足本项要求的一种方式。
5.1.7.2 维修人员上岗资格
A. 无本专业、本修理项目维修史的新上岗人员;有本专业、本修理项目维修史,但超过适航法规规定的不在岗维修时间的再上岗人员;或者营运人认为有必要经过上岗培训的其他人员,都视为上岗资格维修人员;
B. 最小年龄18 岁,身体健康;
C. 通过营运人单位培训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考试并取得上岗证;
D. 在维修人员(I级、II级)指导下工作,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文件上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5.1.7.3  I级、II级维修人员
A.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
B. 取得航空机械专业或航空电子专业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C. 通过培训大纲(I类、II类)所要求的培训内容、考试,并取得相应机型部分的执照签署;
D. 能够正确读、写本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
E. 可独立从事维修工作,根据单位授权:I级维修人员可以放行按照工作单完成航线检查工作的学院航空器;II级维修人员可以放行完成定期检修工作的学院航空器;
F.  II级维修人员应具有2年作为I级维修人员的飞机维修经验;
G.  II级维修人员可以指导I级维修人员的工作。
5.1.7.4 部件修理人员
A.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B. 取得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C. 经过相关修理项目的知识培训、考试合格,以及在最近2年内至少累计有1年从事本项目的修理工作,取得执照项目部分签署;
D. 根据单位授权,可对执照签署项目类别范围内的修理项目具有签字放行权,但不得跨项目放行。
5.1.7.5 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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