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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飞行训练的运行管理
6.1 飞行训练方针与训练原则
A. 学院飞行训练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严格标准、提高质量”的原则,按批准的训练课程提纲和有关规定,组织与实施飞行;
B. 在组织飞行时必须正确处理安全、质量和进度三者的关系,尊重科学,认真分析主客观条件,把飞行训练建立在稳妥可靠的基础上。
6.2 飞行训练的组织与实施
6.2.1 训练的组织与实施要求
A. 飞行训练通常由飞行分院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
B. 飞行训练包括四个阶段: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后讲评。学院训练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做好飞行四个阶段的工作;
C. 负责飞行四个阶段组织领导工作的飞行大队(分院)领导,在组织实施飞行训练过程中,不得召开和参加与飞行无直接关系的会议。
6.2.2 训练飞行的指挥
A. 学院训练飞行实行统一指挥和分区负责的原则;实施飞行训练时,通常应指定一名指挥员具体负责全场飞行的组织与和实施工作,必要时,还应设副指挥员。
B. 学院训练飞行的塔台和进近交通管制可以由飞行指挥员或持有现行有效管制员执照的管制员负责;学院内部航线的交通管制由分院、航站或学院空管中心的管制室负责;学院以外航线交通管制按民航空中交通管制规定执行。
6.2.3 塔台训练飞行管制员的批准
学院的塔台训练飞行管制员应确实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分院(含)以上领导考试批准。
A. 已掌握、熟悉所指挥的机型性能;
B. 熟悉所飞课目的组织指挥方法,并具备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
C. 熟悉规则、细则、训练课程、教科书、飞行手册及有关规定;
D. 熟悉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置方法及告警援救程序;
E. 熟悉通信、导航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F. 熟悉本指挥区域内的地形和天气特点;
6.2.4 实施飞行时指挥员的派出
实施飞行训练时的正、副指挥员可以由以下人员担任:
A. 一个飞行大队组织飞行时,由大队领导或经过批准的飞行指挥员、空中交通管制员担任;
B. 两个大队或分院组织飞行时,由分院领导、飞行师或分院指定的大队领导、空中交通管制员担任;
C. 在同一机场分班组织飞行时,指挥员两班交接准备时间不少于三十分钟。
6.2.5 飞行计划的批准
6.2.5.1 批准权限
学院各种飞行都必须经过批准。各种飞行的批准权限如下:
A. 分院按训练课程内容有权批准所属教员、学生的训(熟)练飞行;有权批准学院航空器小修、定检工作后的试飞;
B. 学院除具备上述权限外,有权批准所属分院组织的训练飞行,学院航空器大大修后的试飞,以及按照本手册1.6.3规定所实施的紧急运行。
6.2.5.2 飞行机组与机长
A. 每次飞行,空勤人员应当编成机组,带飞时机长由飞行教员担任;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飞行教员,应指定一名飞行教员为机长,并在飞行任务书中注明;检查飞行时,机长通常由检查员担任;
B. 单飞时机长由单飞的学生驾驶员担任;
6.2.5.3 飞行计划的制订
飞行计划是实施飞行的依据,制订计划应根据:
A. 课程训练内容和上级给予的任务;
B. 学生的训练进度、身体情况以及上个飞行日任务完成情况和飞行间断的时间;
C. 航空器、器材、机场和各种保障设备的情况;
D. 飞行计划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 该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和无线电呼号(如需要);
b) 该航空器的型号,或者如编队飞行,每架航空器的型号及编队的航空器数量;
c) 机长的姓名和地址,或者如编队飞行,编队指挥员的姓名和地址;
d) 起飞地点和预计起飞时间;
e) 计划的航线、巡航高度(或飞行高度层)以及在该高度的真空速;
f) 第一个预定着陆地点和预计飞抵该点上空的时间;
g) 装载的燃油量(以时间计);
h) 机组和搭载航空器的人数;
i) 预计使用的备降机场;
j) 局方和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其他任何资料。
6.2.5.4 飞行计划的申请和批复
A. 一切飞行都应当预先申请,并且经过批准后方能执行;
B. 飞行计划由飞行大队在计划飞行的前一日书面提交分院(航站)管制室,报分院领导审批。紧急运行计划按照本手册1.6.3规定执行;
C. 分院(航站)管制室经审批同意后,通常在飞行前一日11时前(北京时)、特殊情况下在19时前(北京时),将飞行计划以AFTN格式电报上报学院及相关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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