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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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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机组人员的其他要求
5.4.1 飞行机组成员应携带的证件和装具
A. 民航总局CAAC颁发的有效空勤人员执照;
B. 民航总局CAAC颁发的有效空勤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C. 空勤人员登机证;
D. 走时准确的手表;
E. 夜航飞行时,携带可供随时使用,工作状态良好的手电筒(如果机载手电筒可用,可不携带);
F. 飞行耳机(按需);
G. 计算器;
H. 飞行经历记录本;
I. 如需要佩带矫正视力眼镜才飞行合格的飞行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合适可用的矫正视力的眼镜两副。
5.4.2 制服与个人举止
A. 飞行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按规定穿着学院统一的整套制服,皮鞋一律为黑色,式样应大众化。制服应保持干净、整洁,穿着时能体现出学院飞行人员的良好形象和职业特点。换季时,制服的穿着由各分院规定,但必须保持一致;
B. 为树立学院的良好形象和职业道德,要求全体飞行人员必须做到:
a) 上班时间或在公共场所要服装整洁,言行举止庄重、礼貌;
b) 头发、胡须修剪整齐,头发要高于衬衣领;
c) 不允许在公众场所中谈论与飞行安全有关的任何事宜,包括天气因素、飞机适航性、机场条件以及学院的运行资格等;
d) 不得穿着学院制服在餐厅饮酒或进入舞场(学院内部非对外营业餐厅除外)。
C. 学院内飞行人员未经运行副院长的批准,不得受雇为其他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司或个人驾机飞行。
5.4.3 外站过夜
由于不正常情况发生,飞行机组需要在外站过夜时,应保持良好举止和修养,机长(教员)要及时通知分院,并完成以下工作:
A. 完成操作手册规定的机组外站过夜的工作程序与内容;
B. 按规定移交飞机给维修和机场警卫人员;
C. 向运行控制部门或航管部门申请第二天飞行计划;
D. 指定一名人员负责安排机组交通食宿等;
E. 提出外站过夜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第二天计划及进场时间;
F. 了解机组成员的位置和联系方式,机组成员也有责任报告机长(教员)自己的位置。
5.4.4 机组岗位要求
A. 从起飞至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中,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坚守各自的飞行岗位,除非为了履行与该航空器运行有关的职责或出于生理需要必须离开岗位;
B. 机长在飞行前应当熟悉该飞机的飞机飞行手册、标牌、清单、仪表标志所包含的局方为该飞机规定的每个操作限制。在各机型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中的规定限制内认真、细致地操作航空器,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每个机组必需成员在飞行前应当按照其担负的职责,熟悉飞机上相应的应急设备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该设备的程序。
C. 在学院运行航空器的机长不得允许从飞行的航空器中投放可能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的物体。
5.4.5 安全带使用要求
A. 从起飞至着陆的整个飞行过程中,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系紧安全带;
B. 在有乘员时,机长应在起飞前确认每个乘员熟知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并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系紧了安全带。
5.4.6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机组成员,学院也不得安排其担任机组成员:
A. 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B. 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C. 使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可能对安全产生危害;
D.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超过0.04%;
E. 机组人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
F. 学院训练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或身体状态可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5.5 飞行教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5.5.1 总则
A. 在本手册中,飞行人员的飞行时间是指飞机借助自身动力开始滑行至借助自身动力停止滑行的时间段,包括在座飞行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不包括模拟机、训练器飞行)。值勤期是在计划飞行前1小时30分开始计算,到飞机以自身的动力滑行结束为止后1小时为止;
B. 在实施满足CCAR141部规定的训练中,必须保证飞行教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C. 飞行学员的飞行时间限制见第七章。
5.5.2 飞行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 当飞行机组配备1名飞行教员时,飞行教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 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 发生训练延误时,如飞行教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9小时;
c) 发生训练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 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飞行教员(不含飞行机械员),飞行教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 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 发生训练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缩短至12小时;
c) 发生训练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5.5.3 飞行员飞行时间限制
除经局方批准外,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间时,必须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时间(含按CCAR141部实施的训练飞行和其他各种飞行,如调机、试飞飞行等,但不包括模拟机、训练器飞行)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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