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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学院管制室将次日全院飞行计划报飞行值班领导审批同意后,以传真形式向成空7分队及西南空管局管制中心提出申请,最迟在起飞前5小时批复,跨区域飞行还须报总局空管局运控中心批复;
E. 学院管制室根据飞行值班领导及相关军事部门及民航管制部门批复意见以AFTN格式电报向分院(航站)发出是否同意次日飞行计划的批复;
F. 分院、航站管制室在规定的时限未收到批复电报,即表示被批复,并具体承办飞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临时飞行任务的申请,不论是否同意,都应当及时批复,未得到批复不能执行。
6.2.5.5 飞行计划的更改和取消
A. 飞行计划的更改由申请单位按申报程序,在计划申请的有效时限内申请更改;
B. 更改的飞行计划按计划批准程序批准;
C. 飞行计划实施后由于特殊情况机长决定需要更改时,应及时报告实施指挥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情况紧急时可边更改计划边报告;
D. 飞行计划的取消由申请单位提交分院(航站)管制室;当批准的飞行计划生效后,机长拟取消该飞行时,必须向空中交通管制机构报告;
E. 分院(航站)管制室将提交的取消计划以AFTN电报格式向学院管制室及相关管制室发出取消信息;
F. 学院管制室将取消的飞行计划通报成空7分队及西南空管局管制中心;
G. 学院飞行值班领导有权更改和取消任何飞行计划。
6.2.6 飞机的放行
6.2.6.1 飞行放行单和舱单
A. 飞行放行单是学院认可的放行方式;
B. 学院飞行放行单包含以下内容:
a) 日期、航班号(若需要)、航空器型别;
b) 起飞时间、航空器登记号;
c) 起飞机场、飞行航线、目的地机场;
d) 备降机场、起飞油量;
e) 管制员、机长的签名;
f) 其他放行时需要特别注明的事项(如目视或仪表飞行、学员单飞等)。
C. 飞行放行单的有效时限从双方完成签字起至新的放行单再次签发或本次任务结束止;
D. 飞行放行单在时效期内管制员和机长各保留一份;
a) 学院CE525、Y7和PA42在飞机起飞前,调度室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起飞。舱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乘客人数;
2) 装载后飞机的总重;
3)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但如果飞机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飞机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真正的重心。在该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飞机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 飞机的登记号;
7)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8)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机组职位。
b) 飞机的机长应当将完整舱单随飞机携带至目的地。学院应在其主运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留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E. 学院各主运行基地必须保留飞行放行单至少30个日历日。
6.2.6.2 放行天气要求
A. 已获得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任何两者的综合情报资料,能够表明起飞机场的天气条件和预计到达飞行目的地及备降机场时,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学院运行规定的“最低运行标准”,管制员和机长才可签字放行;
B. 当已知或预报航路上和起飞机场上空有低空风切变、结冰、雷雨等不可绕飞的危险天气时,禁止放行。
6.2.6.3 放行程序
A. 准备
管制员根据飞行训练计划于开飞前1小时收集以下信息资料:
a) 起飞、经停、目的地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报告和预报以及航路天气预报等气象资料;
b) 航空器准备情况;
c) 根据确定业载、业载不确定时使用最大业载或可能的最大载量进行所需油量及其它有关性能计算;
d) 航路、机场设施和空管交通服务情况;
e) 最新航行通告;
f) 影响飞行的其它情况。
B. 文件提供
a) 管制员根据机组起飞前1小时提供的飞行领航计划,以AFTN格式于飞机请示开车前45分钟(不得早于45分钟)向有关部门发出;
b) 将已填写的放行单以及最新可得到的气象资料包括航路重要天气(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预报资料及最新航行通告等资料提交飞行机组。
C. 确认放行的其他条件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禁止放行
a) 机组未达到最低成员配置,或由于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
b) 飞行机组未校对该次飞行所需航行情报资料;
c) 机组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放行单、气象情报、飞行人员执照、航行资料及其他必须的各类飞行文件或机载资料不全;
d) 航空器存在低于(最低放行清单)规定的故障;
e) 航空器表面覆盖有冰、雪、霜;
f) 低于规定数量的备用燃油;
g) 装载超重或载重平衡不符合规定;
h) 航线或机场的地面保障设施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飞行安全;
i) 在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机场宵禁的有效时间内;
j) 机场关闭期间。
D. 签署飞行放行单
学院所属机场由所在机场管制员与机长完成航空器放行;确认所有飞行条件符合学院安全运行标准后,管制员和机长共同在飞行放行单上签字;
E. 放行后的资料提供
飞行放行后机组应利用甚高频电台与管制室保持联系,管制员及时将可能的新的变动信息告诉机组,当初始放行条件发生变化,航空器无法按初始放行条件运行时,管制员应通告机组,并进行初始放行更改;
F. 重新放行
航空器需要重新放行时,管制员应主动向飞行机长提供已填写的放行单或用电话与机长进行重新放行;并提供最新的天气资料和航行通告,如机长未收到新放行单或放行电话,应主动与管制室联系,获得新的放行资料:
a) 航空器起飞后因故返航,管制员应进行重新放行;
b) 初始放行完成后更换机长应重新放行;
c) 初始放行完成后需更改飞行航线或目的地机场应重新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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