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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9 16: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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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在距预定航路中心、航线两侧各25公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400米的高度以下,在高原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米的高度以下飞行。
C. 高度表拨正程序
a) 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学院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飞机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着陆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b) 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降落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c) 在没有规定过渡高度或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起飞后,上升到600米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降落前,进入机场区域边界或者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d) 高原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当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1013.2百帕对正固定指标(此时高度表所指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降落前,如果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按照着陆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飞机接地时高度表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D. 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
a) 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在按仪表飞行规则巡航平飞或按目视飞行规则在离地900米以上做水平巡航时,必须保持空中交通管制指定的按以下b)款标准划分的高度或飞行高度层;
b) 仪表飞行规则的巡航高度和飞行高度层按以下标准划分:
1) 真航线角在0°至179°范围内,飞行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9公里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2) 真航线角在180°至359°范围内,飞行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3) 飞行高度层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6.3.7 机场空域内的运行
6.3.7.1 通用航空机场
A. 除非机场另有规定或指令,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采取左转弯加入机场起落航线,并避开前方飞机的尾流;
B.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学院航空器在设有管制塔台的机场起飞、着陆或飞越时,应当与机场管制塔台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在通信失效的情况下,只要气象条件符合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机长应当驾驶航空器尽快着陆。在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时,航空器必须遵守6.3.12 D条 b)款的规定。
6.3.7.2 一般国内运输机场和特别繁忙运输机场
A.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驾驶员必须遵守本条和6.3.7.1条的规定;
B. 学院航空器在进入机场空域前、空域中和离场过程中、必须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并在该机场空域飞行过程中一直保持不间断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在该机场空域内运行;
C. 在无线电失效的情况下,按6.3.12《无线电通信》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D. 除离云距离限制并经塔台同意外,PA42、Y7/100和CE525飞机在进入机场起落航线时,不得低于机场标高以上450米(1500英尺),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E. 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着陆的PA42、Y7/100和CE525飞机在外指点标(或飞行程序中规定的下滑道截获点)和中指点标之间,不得低于下滑道飞行。
F. 使用目视进近坡度指示仪进近着陆的航空器,应当保持在下滑道或以上的高度,直至为安全着陆需要下降到更低高度;
G. 学院航空器在离场时应当遵守局方批准的离场程序飞行。PA42、Y7/100和CE525飞机起飞后应当尽快爬升到离地450米(1500英尺)高度以上;
H. 学院航空器必须安装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和高度报告设备,且工作正常。驾驶员能正确使用该设备;
I. PA42、Y7/100和CE525飞机驾驶员必须遵守局方批准的机场跑道噪音限制程序,使用空中交通管制指定噪音限制跑道。但是,根据机长在安全运行上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规定,为保证飞机安全运行,空中交通管制可以根据机长的申请同意其使用其他跑道;
J. 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在开始滑行、进入滑行道和跑道、穿越滑行道和跑道以及起飞和着陆都必须得到空中交通管制相应的许可;
K. 在特别繁忙运输机场空域进行训练飞行的学院航空器,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按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必须具有正常工作的VOR(甚高频全向信标)接收机。
6.3.7.3 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的运行
A. 除经空中交通管制同意外,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运行的学院航空器,必须遵守本条和6.3.7.2及6.3.8.2条的规定;
B. 学院航空器在一般国际运输机场空域内起飞后爬升或着陆前下降时,必须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令进行。学院航空器离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飞行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C. 相邻机场的穿云上升航线或下降航线互有交叉,飞行发生冲突时,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应当遵照空中交通管制指令飞行;
D. 学院航空器在此类机场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或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6.3.8 空域飞行 
6.3.8.1 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
A. 空中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划设的空域。飞行中学院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使用机载设备和地面导航设备,准确掌握学院航空器的位置,防止误入危险区、限制区和禁区;
B. 经特别批准在限制区域内飞行或穿越该区域的学院航空器,必须遵守限制区内的飞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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