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2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对航空公司或机组提出的飞行计划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a)飞行单位;
b)飞行任务性质;
c)机长姓名和空勤组人数及联系方式;
d)航空器型号和架数;
e)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f)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g)飞行气象条件;
h)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i)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5.
3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 1日 15时前提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收到申请
和航管中心批复同意意见后,应立即通报塔台管制室并向有关管制单位拍发飞行预报(PLN)。
5.
4本室值班人员应仔细阅读该次飞行的有关文件,详细了解该次任务使用航空器的性能,该次任务的技术要求,天气标准。
5.
5较长时间的作业飞行,本室值班人员应每日向飞行机组了解次日的飞行计划并通报塔台室。
5.
6本场通用飞行每日的飞行开始和结束时间航管科应通报机场各保障单位(民航保障的通用飞行)。
5.
7机组有需求时,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提供下列航行情报资料:
a) 有临时划设飞行空域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在航行情报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内制作该临时空域的范围,并提取 PIB;
b) 转场飞行按情报区航路提供 PIB;
c) 其他航行情报资料的提供,机组可来本室查阅,必要时,值班人员应提供讲解服务。
5.
8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时,可临时提出飞行计划申请,但最迟应在起飞前 1小时提出。收到飞行计划申请后,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应主动协助申请,获得批准后应立即拍发 PLN。
5.
9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本科室相关的保障工作应按通用航空的保障程序执行。
5.
10收到有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活动,本科室值班人员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内容拍发航行通告,航行通告内容应包括:
a) 升放范围,(各点经纬度或影响半径);
b) 开始和结束时间(如长时间作业,应有每日的持续时间);
c) c)升放高度,预计漂移方向等。
第六章 航管中心运行手册空中交通服务分册第六章有关数据表格和资料 表格和资料
6.1签派代理及延伸服务登记表
航空公司 年 月
日期 航班号 机号 管制员签字 机长签字 备注
6.2主用、备用、应急设备检查单
情报系统 主用设备 CNMS主用系统设备
备用设备 CNMS备用系统设备
应急设备 情报应急系统
航行系统 航行信息智能处理系统 主用
蓝波系统 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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