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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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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航行情报综合业务的开展

5.
4.1人员的配备和要求


a) 航行情报综合业务是本科室航行情报人员在正常值班工作之外的一项情报工作,不设专职人员,当有一项情报的综合业务工作时,由航行情报服务岗位值班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完成任务;

b) 从事航行情报综合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航行情报知识掌握全面,具有一定的航行情报理论知识;

c) 当开展一项具体的航行情报综合业务时,人员的确定由科室负责人指定。

d) 当本科室指定处理人员休假或有较长时间不参加工作时,由科室主管指定备份人员代其处理相应的工作,但必须交接清楚所属的工作。


5.4.2航行情报综合业务分类:
a) 航行情报资料的修订和换页;

b) 地图作业;

c) 协助航管中心上报对因机场设施、程序的建立撤销引起的航行资料的变更;

d) 负责航行业务技术方面的资料查询,解答有关问题。


5.4.3时间要求
a) 航行情报资料的换页应在资料正式启用前完成,如果没到生效时间,由于资料管理员工作时间的限制,可以提前将待生效资料放置在待修改和换页资料页的下一页,并在待换页或者修改资料页上注明失效时间。待新资料生效后撤掉标注过的旧资料。

b) 其他的情报综合业务根据实际情况按时完成。


5.
5 其他工作开展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收集各种飞行保障设施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受理机组填写的《空中交通服务设施工作状况报告单》,并及时转发、报告。

5.
6 交班


a) 做好特殊情况及处理经过的登记工作;

b) 各种重要信息记录在值班日志中与接班人员交接;

c) 交接班过程应重叠十分钟以上,经交接双方确认、签字后方可结束。


5.
7参加班后讲评会 6相关文件

6.
1《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6.
2《国际民航组织附件 15》

6.
3《国际民航组织 8126号文件》


5.
3飞行计划处理

5.
3.1飞行申请的处理


1航空器的飞行应当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未经批准的飞行计划不得执行。
2新型航空器首次投入航班飞行前,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应当向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航空器的有关性能数据。
3航空器的经营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于飞行实施前一日 15时前,向当地机场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计划申请。
4抢险救灾等紧急飞行任务,可以不受本规则第 3条时限的限制随时申请,但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5航空器驾驶员或其代理人应当不迟于起飞前 1小时向起飞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提交飞行计划(FPL报) ,其内容应当包括:飞行任务性质、航空器呼号、航班号、航空器型别、特殊设备、真空速或马赫数、起飞机场、预计起飞时间、巡航高度层、飞行航线、目的地机场、预计飞行时间、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航空器携油量、备降机场等。
6空中交通单位应当根据飞行流量和机场、航线保障设备等情况,在航空器预计起飞时间五小时前批复飞行计划申请。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批复,视为该计划已被批准。对临时飞行任务,不论是否同意其飞行计划,都应当及时批复,未经批复不得飞行。
5.3.2制作次日飞行计划的一般要求
1 拟订飞行计划的依据
a) 班期时刻表;

b) 各航空公司签派室发来的次日飞行预报;

c) 航空公司机长或其代理人递交的经批准的次日临时飞行计划申请;

d) 军方通报的转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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