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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8-06 14: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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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录B,3
e)。
3 视景系统
a) 视景系统能满足本附录以及附录B 和附录
C 的全部标准,标准应与经营者所申请的
鉴定等级相对应。
b) 每个飞行员座位上最少有连续75的水平
视场角和30的垂直视场角的准直光学视
场范围。双座飞行视景系统应能够同时操
纵。
对提供全座舱
贯通视场的广
角系统必须提
供至少150所
水平视场;每
个飞行员75
的视场可同时
操纵。
附录A-飞行模拟机标准
1998 年9 月8 日21
c) 有记录符合附录B,4 a)规定的视景系统
视觉响应时间的手段。
d) 在进近着陆决断高度上能够分清可见的
地面区域和景象内容。国际鉴定测试指南
中应当包括相应的计算和用于确定飞机
位置和可见地表区域相关数据的描绘图
线。这类数据至少应当包括:
1)所用的机场和跑道;
2)特定跑道的下滑道发射器的位置;
3)相对于飞机起落架机轮的下滑道接收天
线位置;
4)进近和跑道灯强度的设置;
5)飞机俯仰角。
飞机处于着陆状态,主轮离跑道接地
区30 m(100 ft)高时,应体现出上述参数
规定的特性。跑道视程在350 m(1200 ft)
时,应能确定可见的地表区域和景象内
容。
见附录B,4
c).
e) 在起飞和着陆期间,能借助视景信息判断
下降率和纵深感。
f) 测试步骤能迅速证实视景系统的颜色、跑
道视程、聚焦、光强度、天地线以及能与
模拟机状态仪作比较的姿态。
要求符合性声
明和测试。
见附录B,4
b)。
g) 黄昏景色能够识别可见天地线及典型地
形特征,例如:田野、道路和水池等。
要求符合性声
明和测试。
见附录B,4
e).
h) 最少10 个遮挡等级。这种能力必须通过
每个通道,用一个视景模型来演示。
要求符合性声
明和测试。
见附录B,4 b)
i) 用显示物体的测试图来验证分辨率。从飞
行员的眼点开始,该物体在景色中占3
的视角。这项测试要用符合性声明中的计
算加以证实。
见附录B,4 b)
用在I 级模拟
机的夜景/ 黄
昏系统,此项
测试不适用
j) 光点的大小在测试图中所测出的光点
不得超过6。测试图由单独的一行光点构
成,这一行光点的长度可减少到能区分出
调制的程度为止。
见附录B,4 b)
等效于光点分
辨率为3’
k) 光点对比度──当至少1的范围内填满
了光点的方格(即,正好可以区分光点调
制),可以与其相邻的背景作比较时,光
点对比度不得低于25:1。
附录A-飞行模拟机标准
1998 年9 月8 日22
l) 白天、黄昏和夜间视景画面有足够的景象
内容,以便识别机场、地形和机场周围的
主要地标,并能成功地完成目视着陆。白
天景色的亮度必须部分地体现整个白天
座舱环境的亮度,至少能代表阴天时座舱
中的光线。白天视景系统是至少能产生全
色模拟的视景系统。画面内容在细节方
面,对于白天相当于4000 个边或1000 个
面产生的画面,对于夜间和黄昏景色相当
于4000 个光点产生的画面。在飞行员眼
睛位置( 最亮部分) 测量亮度为
20 cd / m2 (6ft·la)。对在飞行员眼睛位
置处的视场,分辨率为3。当模拟机处在
运动状态时,图形显示无明显的间断和其
他扰乱视觉的效应。模拟机周围环境照明
应该与显示的景色在动态上一致。对于白
天景色这种环境照明,既不能“掩盖”显
示的景象亮度,但是进场图的反射光在飞
行员脸部的反射光不能低于
7 cd / m2 (2ft·la)。所有亮度和分辨率要
求必须通过客观测试进行验证。如果性能
出现加速衰退的迹象,可以增加测试次
数。亮度能力的合格性,可以用一台光点
光度计,用白光试验格式图象进行验证。
1)对比度。占满整个视景画面的光栅试验
图(三个或三个以上通道),由一个黑
白方格阵列组成,每个方格不得大于
10,不小于5。每通道中心是一白方
格。应采用1光点光度计对每通道中心
的亮方格进行测量。测量的最小值应有
7 cd / m2 (2ft·la)。再测量每一块相邻
的暗方格。亮方格的值被暗方格的值除,
就是对比度。测试的最小对比度应达到
5:1。
注:在对比度测试过程中,飞行座舱环境
照明亮度应维持在如上1)所要求的。
最大亮度测试。保持上述完整的测试图
形。将每通道中心白方块的整个区域叠加
成最亮的区域。用1的光点光度计测量其
亮度。选用画面上的灯光点或灯光阵列作
最大亮度测试是不能接受的。但采用划线
式提高光栅亮度是可以接受的。
同2.4.10
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
1998 年9 月8 日23
附录B 飞行模拟机验证测试
1 引言
1.1 模拟机性能和系统的运行必须进行客观评定,即将模拟机上获得的测试结果
与飞机数据作比较,如采用其他方式作比较须作特别说明。模拟机验证应采用多
通道记录仪、行式打印机、或其他可为模拟机鉴定机构所接受的合适的记录设备
来记录每一项验证测试结果。然后将记录结果与飞机的源数据作比较。
1.2 本附录中的某些视景、声音和运动测试不一定要基于有特定容差的验证数
据。然而,为了完整性和必须满足所要求的标准,而不是满足特定的容差,这些
测试也都包括在本附录中。
1.3 经营者在提供的鉴定测试指南中,必须清楚地分别描述模拟机每一项测试的
建立和操作。对于D 级模拟机和1992 年6 月后订购的C 级模拟机都要求采用为
自动完成验证测试而设计的驱动程序,并且鼓励所有模拟机都采用这种自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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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手册(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