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20 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5 号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已经2006 年11 月
30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 2 页 共 20 页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
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
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
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
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
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
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
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
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
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
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
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 3 页 共 20 页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
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
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
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
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
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
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
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第 4 页 共 20 页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
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
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
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
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以上,业务技
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
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
证明。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
年内有效。
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
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
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
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
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 5 页 共 20 页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
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
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
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
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不符合
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
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
第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电信人员执照实行
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颁发执照的同时,
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
第 6 页 共 20 页
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
作。
第十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自颁发之日注册生效后每两
年由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进行一次注册并报民航总局空管
局备案。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三个月之前向
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出注册申请。民航地区空管局
应当参照本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对执照持有人进行考试。考试
合格的,由民航地区空管局在执照上填写签注有效期并加盖
印章。
第十五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航地区空管局
不予注册:
(一)调离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一年(含)以上未在其执照所载明的民用航
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岗位工作,且返回岗位实习期未满一个
月的;
(三)未通过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执照考试的。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