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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30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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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温度稳定的场合外,液压油温度必须保持在限制温度下。
(iii) 在模拟超音速运转期间,燃油温度和进气温度不得低
于限制温度;
(iv) 持久试验必须在装有燃料加力装置和主尾喷管、副尾喷
管并在使用可调面积喷管的情况下进行。在每次运转期间,按第
33.5 条(b)规定的方法实施。
(v) 在以最大连续推力和其相应百分比的推力调定值进行运
转期间,发动机必须在上述推力调定值的极限进气畸变条件下工
作。
(b) 除某些旋翼航空器发动机以外的发动机 除了本条
(c)、(d)或(e)中要求额定值的旋翼机发动机外,对于每型发动机,
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运转:
(1) 起飞和慢车 1 小时试验,由5 分钟额定起飞功率或
推力及5 分钟慢车功率或推力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
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或推力必须通过用
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周期内,
申请人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功率或
推力。对于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提高涡轮前温度、转
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起飞功率运转的该周期必须在加
大功率额定值的情况下进行。对于实质上不会增加工作苛刻程度
的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的发动机,以加大功率额定值进行运
转的次数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在每次5 分钟周期后更改功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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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b)(5)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 额定最大连续和起飞功率和推力 在下列情况下各运
转30 分钟:
(i) 在25 次6 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 次期间,应在额定
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下进行运转。
(ii) 在25 次6 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 次期间,应在额定
起飞功率或推力下进行运转。
(3)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 应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
推力进行1 小时30 分钟运转。
(4) 递增的巡航功率和推力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
面或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5 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
量,依次在与这15 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
续进行2 小时30 分钟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
以用改变推力和功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
续之间任何状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
数,以便使承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
总时数的50%。
(5) 加速和减速运转 30 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 个循
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或推力到额定起飞功率或推力
所组成,并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 秒,在慢车功率控
制杆位置保持约4 1/2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
不超过1 秒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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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必须按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
端位置的不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
但移动功率杆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 秒。
(6) 起动 必须进行100 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 次必须在
发动机停车至少2 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 次发动机假起
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时
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 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 15
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 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行。
(c) 要求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
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
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列一系列试验:
(1) 起飞和慢车 1 小时试验,由5 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
5 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
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规定
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查性能
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和推力。具有加大起飞功率
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
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 分
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
功率控制杆。
(2) 额定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 (民航总局令第1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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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 分钟试验;
(3)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推力运转
2 小时;
(4) 递增的巡航功率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最
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 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依
次在与这12 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行
2 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率来
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态有
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受峰
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5) 加速和减速运转 30 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 个循
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且
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 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
约4 1/2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 秒内
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时
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同
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但移动功率杆
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 秒。
(6)起动 必须进行100 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 次必须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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