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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30 09: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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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每型旋
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下述一系列试验:
(1) 起飞和慢车 1 小时试验,由5 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
5 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在起飞和慢车状态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
和燃气温度条件下发出的功率和推力必须通过功率控制杆按制造
者规定的程序加以确定。在任何一个运转周期内,可以在录取检
查性能的数据时,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
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进气温度、转子转速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
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定值进行。在每次5 分
钟试验后变更功率调定值时,必须按本条(c)(5)规定的方式移动
功率控制杆。
(2)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和起飞功率 在下列情况下各运
转30 分钟:
(i) 在25 次6 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5 次期间,以额定最
大连续功率进行运转,以及
(ii) 在25 次6 小时持久试验循环中的10 次期间,以额定
起飞功率进行运转。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3—R1 — 95 —
(3) 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连
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运转1 小时。
(4) 额定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最大连续功率运转1 小
时。
(5) 递增的巡航功率 在最大连续发动机转速和地面或
最小慢车转速之间应至少分成12 个大致相同的转速和时间增量,
依次在与这12 个转速和时间增量相对应的功率控制杆位置连续进
行2 小时的试验。对于以恒定转速工作的发动机,可以用改变功
率来代替改变转速。如果在地面慢车和最大连续功率之间任何状
态有显著的峰值振动,则可以变更所选择的增量个数,以便使承
受峰值振动影响的运转时数增加到不超过递增运转总时数的50%。
(6) 加速和减速运转 30 分钟加速和减速运转应由6 个
循环组成,而每个循环应由慢车功率到额定起飞功率所组成,并
且须在起飞功率控制杆位置保持30 秒,在慢车功率控制杆位置保
持约4 1/2分钟。为符合本款规定,功率控制杆必须在不超过1 秒
内从一个极端位置推到另一极端位置;但是,如果采用了必须按
时间程序把功率控制杆从一个极端位置移动到另一极端位置的不
同的调节工作方式,允许使用较长时间的情况除外。移动功率杆
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 秒。
(7) 起动 必须进行100 次起动试验,其中的25 次必须
在发动机停车至少2 小时后进行。其中必须至少有10 次发动机假
起动。每次假起动后准备正常起动前,按申请人规定的最短排油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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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暂停起动。其中至少有10 次正常再起动必须在发动机停车后
15 分钟内进行。其余的起动可以在150 小时的持久试验完成后进
行。
(e) 要求2 1/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
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要求2 1/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申请人必须进行以下一
系列试验:
(1) 起飞, 2 1/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和慢车。
1 小时试验,由5 分钟额定起飞功率及5 分钟慢车功率交替组成。
但是,在第3 次和第6 次起飞功率期间,仅需以额定起飞功率试
验2 1/2分钟,余下的2 1/2分钟必须以额定的2 1/2分钟OEI 功率
进行试验的情况除外。在发动机起飞、2 1/2 分钟OEI 和慢车状态
及其相应的转子转速和燃气温度状态下发出的功率,必须通过使
用功率控制杆按制造者确定的程序加以调定。在任一个运转期间,
申请人在录取检查性能用的数据时,可以手动控制转子转速和功
率。具有加大起飞功率额定值,包括增加涡轮前温度、转子转速
或轴功率的发动机,在以额定起飞功率运转期间,必须以加大额
定值进行。在每次5 分钟试验后或试验期间变更功率调定值时,
必须按本条(d)(6)规定的方式移动功率控制杆。
(2) 除了25 次在每6 小时试验程序中的1 次外,以及除了
在本条(b)(2)规定的30 分钟起飞功率试验周期内的最后5 分钟,
或本条(c)(2)规定的以30 分钟OEI 功率进行30 分钟试验周期内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33—R1 — 97 —
的最后5 分钟,或本条(d)(3)规定的1 小时连续OEI 功率试验周
期内的最后5 分钟外,按本条(b)(2)至(b)(6),或(c)(2)至(c)(6),
或(d)(2)至(d)(7)所要求的试验,在适用时,必须在2 1/2 分钟OEI
功率状态运转。
(f) 要求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 分钟一台
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 对于
要求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和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
作(OEI)功率额定值的旋翼航空器发动机,在完成了本条(b)、
(c)、(d)或(e)规定的试验后,申请人可以分解试验后的发动机至
能证明符合第33.93(a)的要求所需要的程度。此试验发动机必须
用按本条(b)、(c)、(d)或(e)试验用的相同零部件重新装配,但
持续适航性说明文件规定的消耗件除外。然后,申请人必须进行
下列试验程序4 次,总时数不低于120 分钟:
(1) 起飞功率 以额定起飞功率进行3 分钟运转。
(2) 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30
秒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30 秒钟运转。
(3) 2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 以额定2 分
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进行2 分钟运转。
(4) 30 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连续一台发动
机不工作(OEI)功率或最大连续功率 以额定30 分钟一台发
动机不工作(OEI)功率、额定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
率或额定最大连续功率(取大者)进行5 分钟运转。但是,第一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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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试验程序期间,该时间周期应该为65 分钟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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